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月23日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7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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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x
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2014091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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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纲附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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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效益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在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包括的所有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等试点项目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设置
第六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三部分内容。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具体绩效目标通过编制实施方案等方式明确。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由本市政府批复)。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环境保护部组织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出具指导意见。经批复后的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要求研究设置,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
各类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为: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
绩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各项得分加总×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各项得分加总×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各项得分加总×30%。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选取部分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并结合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采用抽查等方式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绩效评价。其中: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投融资效率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效力等方面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
绩效评价实施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情况(含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分析及说明等。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在实施方案实施期最后一年进行绩效评价时,应重点说明是否按期按质实现绩效目标和已完成项目运行维护方案等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绩效评价指标中选取一部分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获取监测数据信息。
环境保护部从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中选取湖(库)滨自然岸线率、流域范围内植被覆盖率、生态建设与恢复面积等,利用卫星遥感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监测。
财政部从投融资效率指标中选取投资完成进度、地方及社会投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等,借助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力量,利用财政专项建设系统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具体事宜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或者将“地方及社会投入”等指标情况在各江河湖泊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和排序,并按10分、5分、0分三档打分,分值作为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的加分项。
绩效再评价可以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实施方案实施期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绩效再评价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不一致时,以绩效再评价结果为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主要表现为分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
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退出动态名录。
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对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继续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予以支持;对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后续安排中优先考虑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专项资金原则上按控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对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东部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40%,中西部不超过45%。对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纳入重点支持江河湖泊范围之前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1/3。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在年度预算安排过程中,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绩效评价分值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分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控制投资额的5%安排奖励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按照控制投资的5%扣减已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项目资金绩效持续较差、重要数据信息造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应单位或负责人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
附件2: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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