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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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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2014〕9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10-30生效日期:2014-10-3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切实做好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厅反应。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30日

关于切实做好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减少大气重污染天气的发生,现将做好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进入秋冬季节,我省由于降雨减少,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频繁出现,造成我省部分城市和地区雾霾天气频发,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秋冬季节加强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举措,开展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控制,积极防止和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秋冬季期间,各地应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全面禁止露天焚烧。一是全面禁止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开展生活垃圾细化分类,对有回收价值的部分加以资源化利用。二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田边地角就近堆沤还田、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确保城乡结合区“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三是加强建筑材料废弃物的综合回收。鼓励将工业建筑废弃材料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利用再生产,可提供作为建筑或公共工程所需之材料。四是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二)深化扬尘污染治理。要大幅减少秋冬季节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停工整顿。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处罚。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遇有静风、雾霾天气,要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

  (三)加强巡查督查。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和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实行全域禁烧。组建由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执法组,通过各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纠”的原则,坚决查处每一把火,始终保持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

  三、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地要严格按照《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各地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结合国家文明、卫生城市的创建和保持工作,加大道路的清洗频次,开展专项抑尘防尘,综合开展城市保洁工作。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烧烤等。当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要依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并采取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形成治污合力。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落实《大气十条》、《行动方案》的情况和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市要加强引导,广泛宣传秋冬季露天焚烧的危害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引导,做到家喻户晓,为开展好禁烧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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