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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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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发〔2014〕4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10-11生效日期:2014-10-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现就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抢抓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全面开放设施建设及运营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运营监管,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城乡统筹。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各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促进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坚持“以城带乡、以城促乡、以城帮乡”,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镇污水处理是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紧紧抓在手中,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集中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问题,切实消除“晒太阳”现象。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不搞一刀切。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做好示范推广,建立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确保完成“十二五”任务。2014年底前,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营,进水COD浓度达到150毫克/升以上,负荷率达到75%以上。到2015年底,凡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正常运营,负荷率达到60%以上;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水管网新建(改造)任务,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武汉市达到95%,地级市达到8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达到80%以上;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武汉市达到80%,地级城市达到70%,县级市和县城达到50%。全省城镇基本形成设施完善、运营平稳、监管严密的污水处理工作体系。

  科学谋划“十三五”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做到“三个全覆盖”:即城市(县城)污水主次管网全覆盖、污泥处理处置全覆盖、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全覆盖;实现“四个转变”:即从重城市轻农村向城乡统筹转变,从一城一镇单建向区域共建共享转变,从单纯建厂向厂网并重转变,从数量增加向提质提效转变,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3%左右,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二、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及运营监管

  (一)优化建设时序,完善设施布局。城镇新建(改造)道路时,必须同步实施排水管道建设;新区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并配建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从实际出发,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对人口集中度高且形成一定规模的片区,采取规模化集中收集处理模式;对人口密度低、居住较分散的区域,采取分散式、无动力的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模式。

  (二)严格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遵循“满足要求、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到运行管理简便,占地和能耗小。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应选择具有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鼓励消化尾水(中水回用),减少排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应合理确定处理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工艺路线。

  (三)加强管网配套,推进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泥处置。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重点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暂不具备条件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等处理措施。因工艺原因导致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既有生活污水处理厂,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升级改造。集约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

  (四)注重建管并重,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贯彻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市县要加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排水监管人员和设备,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污水管网维护,逐步完善系统管理。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

  (一)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广泛吸纳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强化“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利益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逐步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的发行规模,有序开展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生活污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的改制重组、股权认购。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约定的财政补偿金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逐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鼓励城建投融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组建跨区域性的集团公司,鼓励城建投融资企业业务向小城镇延伸。重点引导和支持污水处理行业内骨干企业参与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对已建和在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泥处置项目),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运营的,可采取TOT或委托运营模式;已实现BOT、TOT等市场化方式建设经营的,要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运营商的服务质量管理。对新建和升级改造设施(含污泥处置项目),市县政府要科学测算投资成本,细化特许经营合同,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投资运营主体。

  (三)探索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市场化新模式。政府集中财力建设老旧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等设施,坚持老城区优先的原则,统筹旧城管网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注重二、三级支管和小区出户管的驳接工作。积极探索城市综合管廊资源化改革路径,2014年在鄂州等城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广。鼓励通过“特许经营+融资租赁”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将管网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交由企业建设运营,政府与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的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以合作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城市(县城)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按规划将部分或全部配套管网纳入特许经营合同。

  (四)打捆建设运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以县市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集中打捆招商,统一测算确定乡镇污水运营价格,谁建设谁运营,激励企业开发或引进先进工艺。对新建项目,既可统筹谋划若干个捆绑项目进行招商,也可将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对已建项目,市县政府采取“大带小”、区域打捆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污水处理企业负责运营管理。

  四、完善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统筹安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优先投向污水管网配套和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污水处理费中应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污泥处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作出贡献的,县市政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COD减排量给予奖励。

  (二)实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对纳入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项目,各地应加紧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厂的乡镇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老城区,新建和改造污水主干管网(管径300毫米及以上),按每公里20万元补助。对乡镇和国家贫困县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运营水平达到省考核标准的,按照考核认定的污水处理量,每吨奖励01元。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建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制订。

  (三)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制度。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机制,综合考虑生活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合理投资收益,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对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制定完善适用于自备水源排水单位和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强化对污水处理费使用范围、核拨程序的监管。征收污水处理费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分散式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由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从事污水处理项目的企业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鼓励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内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创新,抵押担保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五、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总责,在切实做好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考核,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扎扎实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帮助各地解决污水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及日常运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在项目投资建设方面,加快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依法简化排污口论证审批手续,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在投融资时给予金融支持;在项目运营和监管方面,加强对设施进出水质监管并建立联合通报机制,修改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并强化征收措施,积极营造推进污水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强化检查考核。省政府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实施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减排考核和城镇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不落实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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