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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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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安委〔2014〕17号

颁布部门: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4-10-20生效日期:2014-1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嘉兴市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0月20日

嘉兴市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平安嘉兴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已达9.5万台,另有压力管道3942千米,气瓶187万只,且每年以12%以上的速度增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各单位要不断增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抓实抓紧抓好,着力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日常监管、行业安全管理、质监安全监察、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三项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各级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有效承担起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管理,充实和加强基层特种设备监管力量。

  (二)落实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导责任。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和检验检测单位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审核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项的许可和审批。

  (三)明晰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强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特种设备安全法定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落实以岗位责任制度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推行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规定,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任。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认真履行检验、检测责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把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关,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六)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作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要大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自我完善能力。

  三、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落实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

  (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理顺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构建隐患排查常态和专项治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推进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确保隐患治理、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事故查处和违法追究“五到位”。

  (三)狠抓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化工园区、氨制冷企业、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重大活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消除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加强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控制。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确保其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隐患整治率“四个率”100%。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严重隐患发现单位、举报投诉集中单位和人员聚集公共场所等“四单位一场所”的特种设备的全面检查,认真落实严重隐患封闭管理。

  (五)深化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创新试点。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设,推广海盐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设,鼓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有重点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设,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切实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 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和检验系统的升级更新,整合监察、检验中心数据库,完善监察、检验、行政审批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增强统计和查询功能,进一步规范数据的录入、维护、更新、修改和查询。

  (七)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通过向社会、企业购买服务,加快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平台建设。推进特种设备应急资源整合,实现全市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共享,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层基础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力量,逐步达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绩效测评方法》推荐的东部地区要求;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应配备专(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特种设备四项基本监管职责。

  (二)提升特种设备监管人员素质。各地要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持一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基本稳定。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在岗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提高班,鼓励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积极申报A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继续实施新上岗人员的实习锻炼制度,推行新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跟班检验学习、检验人员“师徒结对”等多种措施,提升基层特种设备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对长期工作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严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和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经预警、提醒后,仍不彻底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大问责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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