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08-25生效日期:2011-08-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6月3日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六)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2.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

  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

  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后,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三)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 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5. 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评审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

  4.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练掌握非煤矿山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和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协助开展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指导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等知识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承担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

  附表: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