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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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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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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4〕58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6-03生效日期:2014-07-15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在本市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2应急救援范围

  2.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工负责的原则。

  3.2 应急指挥部

  设立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区县长任副总指挥,遇特殊情况区县长不在位时,由常务副区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油区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

  3.3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现场指挥组。由市油区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市油区办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技术环评组。由市油区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油区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调查组开展工作。

  4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通讯联络

  紧急电话:110、119、120;

  市委值班室:3182130、3183458;

  市政府总值班室:3183406、3182887;

  市油区办:2185007;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2301930;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189207;

  市卫生计生委:2770227;

  市环保局:3183283;

  市公安消防支队:2189749。

  4.2事故报告

  管道设施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油区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4.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4.4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5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5事故的应急救援

  5.1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程序报告指挥部领导,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需要启动本预案的,指挥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2市油区办、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的命令后,应立即按职责分工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5.3由指挥部确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

  5.4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其他

  本预案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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