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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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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府发〔2013〕6 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5-03生效日期:2013-05-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创新消防管理机制,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为建设幸福长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内容;保障消防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要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在防火重点时期,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带头参加检查;要成立由公安、建委、规划、房地、交通、供水、供电、消防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每年对城市火灾风险进行评估,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完善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化明确政府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博物馆、文物保护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含外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饭店、A级景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选用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保温材料。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逐步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信用评级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和企业信贷挂钩机制。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分别在本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中,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社区、行政村应确定至少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市、县两级要全面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乡镇(街道)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站,行政村(社区)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五)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管,对连续两次出现红色预警的重点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布、行业部门函告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六)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逐步建立火灾隐患部门联动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大型商圈、弃管楼、未经消防审批验收擅自施工使用工程及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十小”单位等消防安全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接到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督促整改;对报请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四、大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合理布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制定并实施防火间距不足村(屯)的改造计划,推广应用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应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设施同步建设。农村道路必须符合消防车通行标准。有供水管网的村(屯)应修建市政公共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村(屯)应利用江河、水库、池塘、蓄水池等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冬季用水。

  (二)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重点支持并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颁发或认证资质的单位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资格。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

  (三)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建立消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支持针对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特殊环境救援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火灾扑救、应急抢险救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2014年,建成满足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消防执法视频监督管理系统。

  (四)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建设。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消防特勤队伍及技术骨干力量建设。2012年,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确保每个二类消防站不少于30人,三类消防站不少于15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50人,每个应急救援大队配备不少于1台抢险救援车、1台登高平台车或云梯车,同时不断完善高层建筑火灾、地下建筑火灾和地震灾害事故专业救援队建设。2015年,消防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执勤消防车辆建设全部达标。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鼓励扶持个人组建民间志愿消防队。2015年,各市(县)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乡镇消防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全面建立有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超过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2km2~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万~5万人的乡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达不到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的建立志愿消防队;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与执勤管理都必须严格执行《乡镇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规划。按照消防部队训练大纲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省和市里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五、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强公共消防科普教育场馆设施、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建设,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幼儿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行政村)推行“社区平安使者”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扩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教育部门要推进“消防安全示范学校”、“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督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消防安全题材的文艺作品,举办消防文艺演出、电影展播等宣传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组织居民开展两次以上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普及贴近社会、贴近家庭的消防安全常识。

  (二)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鼓励相关高校开设消防专业或消防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党校、行政学院、人力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劳务输出人员、农民工再就业人员、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要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保安、电(焊)工、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乡(镇)长、社区主任、村(居)委会负责人、消防志愿者消防培训。

  (三)常态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深入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加强宣传。根据《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运用图片、视频、公益广告、文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使全体公民特别是中小学生都能够掌握自防自救常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消防机构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实施全警消防战略,落实相关警种的日常消防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初与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由督查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半年督查和年终验收。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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