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以下简称《通知》),10月下旬,我部全面调度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执行《通知》情况,并进行网上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省级环保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均已转发《通知》,并以不同形式明确了内部工作分工。除广西、海南、西藏、新疆等4省(区)环境保护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外,其余27个省级环保部门都已在政府网站设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但公开的信息内容完整度普遍不高,大部分专栏仍在建设完善中。
(二)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43%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四川等5个省的设区市已全部建设了专栏,山东、广西、海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设区市均未建设专栏,其余19个省(区、市)设区市的专栏正在建设中。多数设置了专栏的设区市尚没有公开具体内容。
(三)县区级环保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11%县区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北京、河北、浙江、四川等4个省(市)有超过30%的县区建设了专栏,20个省(区、市)的县区均未建设专栏。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工作机制方面。江苏、四川、陕西等省在转发《通知》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或详细的工作方案。重庆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将《重庆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中每项内容的公开责任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制度方面。天津市每月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刊》的形式,对各责任处室(单位)进行评分、排名并通报。黑龙江省将未按要求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纳入重点督办事项。
(三)网站建设方面。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要求(试行)》,在网站界面、操作流程、数据标准、上下级数据交换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公开内容方面。上海市公开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设置。公开的内容与《目录》中要求的公开内容细项一一对应,公开的信息较完整、界面友好、查询方便。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尽快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程序,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
(二)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对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暂时没有建设政府网站的县级环保部门应督促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由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代为发布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三)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对照《目录》要求,尽快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信息公开速度。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