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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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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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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3〕171号

颁布部门:贺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0-21生效日期:2013-10-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9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三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贺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3〕47号)等规定,现结合贺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市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同步公布实施。
  实行政府、部门两套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本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安、综治、发改、教育、监察、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消防工作考核。

  第七条 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从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消防工作考核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组织考核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意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以上含本数,下同),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管理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连续3年消防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相关有功人员可以记功。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组织、不配合消防工作考核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2.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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