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平时考核主要根据每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具体考核细则根据当年实际制定,考核成绩占全年考核的30%。
年终考核主要根据全年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计分表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占全年考核的70%。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全年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当年12月底对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次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考核办法对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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