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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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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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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环发[2013]91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18生效日期:2013-10-18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一)强化环评审批环节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和审批信息公开。在公示项目受理情况时,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同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内均应处于公开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重点审查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中,技术评估机构应对公众调查意见,采用电话询问、现场核查、查阅资料档案等形式进行抽样核查并做好记录。对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审批机构还应进一步抽样核查。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规范环评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开展公众参与的,必须在合同中予以确认,受委托的环评机构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途径、程序、时间、范围、对象、形式等要求,客观、规范地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信息公开至少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在征求和调查公众意见阶段,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对单个样本随意进行取舍,调查问卷应由调查人、被调查对象签名;采取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调查的,需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对公众参与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全存档备查,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留存全程影像资料。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交与公众参与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调查问卷合订本(调查问卷及统计表)、专家咨询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议通知或听证会公告、参会者名单及代表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全程影像电子材料),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公章及骑缝章。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公众参与专章,并附公众参与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总体意见、与建设项目单位关系等汇总表。验收阶段公众参与人员应考虑从环评阶段原公众参与人员中抽取,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在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环境敏感度高、环境污染重、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对公众参与中“不满意”或“反对”意见的人员,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在验收期间要认真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企业整改;反映不实的意见,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的结果负责。对公众参与工作存在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环评公众参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公众参与结论失实的,将追究环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向全省通报,记入环评单位日常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向环保部建议降低环评机构环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将暂停其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业务,并向全省通报。环评机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属我省环保系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追责。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公众参与形式与内容审查核实。对故意掩盖有关信息或在公众参与形式与内容审查核实中有渎职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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