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8月25日被《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其档案管理,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试行)统一格式,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黑龙江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试行)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逐项填写。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黑龙江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试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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