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安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市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228号)及有关规定,市安监局制定了《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专项资金提供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购置项目(以下简称技术装备项目)。
第三条 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条 技术装备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为有效履行监管监察职能提供支撑的技术装备项目(办公设备除外);
(二)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技术装备项目;
(三)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技术装备项目;
(四)为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项目; (五)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技术装备项目;
(六)市安监局确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装备项目。
第五条 市安监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技术装备项目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拟购置的技术装备、投资概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按照《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技术装备,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技术装备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帐户并进行核算和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用。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方案等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市安监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