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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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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监协调[2011]197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06-13生效日期:2011-07-01

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签状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大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大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尚未颁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标准的工业企业(非煤矿山、危化、民爆、烟花爆竹除外)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考评。

  第三条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工作,核准和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大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见附件1)实施。《考评标准》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评分分五个项目,所占分值分别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考核分为280分,生产设备设施基本安全要求考核分为400分,生产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考核分为180分,职业安全健康、生产作业环境及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考核分为100分,应急救援与事故管理考核分为40分。

  第五条 被考核企业得分计算方法:被考核企业得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各空项分之和)×1000。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00分,且五个项目单项分合计分别达到70%以上,方为达标。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程序:

  (一)企业准备阶段:企业与有资质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签订咨询、考评合同,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划,做好人员、标准资料及动员发动等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将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方案向安监部门申报,与市政府签状的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其他企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考评机构咨询阶段:考评机构按照《考评标准》与被考评企业沟通、协商、落实相关事宜,制定咨询工作实施计划,并分别报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企业自评阶段: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自评小组应明确考评项目,成立专业考评小组做好自评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考评标准》逐项进行自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四)企业申请阶段:企业自评合格后方可申请复评。企业填写《大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向考评机构提交申请表和有关申请考评资料(申请考评资料清单见附件4)。

  (五)考评机构复评阶段:考评机构要逐项核实,确认企业整改效果,按照《考评标准》填写《大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报告》(以下简称《复评报告》),提交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复评报告格式见附件5)。

  (六)政府核准阶段:所有达标企业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和核准。达标企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考评机构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企业的考评、公告:

  (一)考评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咨询、复评工作计划,要对企业现场考评的日程作出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考评的企业。

  (二)考评机构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资料初审,资料初审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评并出具《复评报告》。

  (三)考评机构应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责任制和制度情况、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考问。

  现场检查和现场考问采用抽查的方式:

  (1)现场检查的设备设施的比例为企业设备设施实际拥有数量少于等于10台(套),检查数量为100%;大于10台(套)至100台(套),检查数量为10台(套);大于100台(套)至500台(套),检查数量为10%;大于500台(套)至1000台(套),检查数量为50台(套);大于1000台(套)至5000台(套),检查数量为5%。

  (2)现场考核的生产作业岗位数的比例为企业实际设置生产作业岗位数的10%以上,且不少于20个;企业实际设置生产作业岗位数少于20个的,应全部进行考核。

  (四)考评人员应正确填写考核记录和评分,对负责考评的要素项目签名确认。

  (五)考评机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和企业整改材料形成考评报告,并送交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六)考评机构对考评结果总分达到第五条规定的考评报告,经企业负责人、考评机构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核准和公告。公告后的企业应将考评报告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企业直接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核准和公告(下同)。

  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项目和原因通知企业,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请。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认定的考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经考评机构现场考评复审合格,将考评报告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重新公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考评公告的有效期内,必须每年对照《考评标准》,对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质量。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对其出具的考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考评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考评标准》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标准化评定标准

  标准化相关表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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