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施行这半年时间中遇到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只有预核名通知单,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履行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手续时,可以先提交履行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诺,并由属地安监局确认签字盖章(附件1)。企业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于3个月内完成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履行工作,同时将相关凭证提交至发证机关和属地安监局。否则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因《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大安监管三[2013]4号)实施时间尚短,正处于实施后的第一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过程中,归属地安监局监管的除经营剧毒化学品及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届满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企业,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属地安监局予以注销并公布。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履行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诺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