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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贸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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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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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商发[2003]10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商业局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3-12-04生效日期:2003-12-04

各区(市)县经贸局(贸发局、经济合作局、外经贸局、商业总公司),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属单位:
  现将《大连市商贸市场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大连市商贸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确保商贸市场的安全经营,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各类商业批发、零售等专业市场(以下统称商贸市场)。

  第三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加强对商贸市场承租业户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对承租门点、摊位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服从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 各级商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商贸市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商贸市场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商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商贸市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设置商贸市场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与承租业户签订承租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按国家规定应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承租业户,必须审查其资质条件。否则,不得出租门点、摊位。

  第九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对承租业户进行安全教育,保证承租业户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教育,承租业户不得经营。

  第十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加强对商贸市场和承租业户的安全检查,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为承租业户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应在有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不得向承租业户出租搭设二层货架的门点、摊位。应为承租业户提供安全的、整洁的存放货物场所。必须在商贸市场内根据承租业户经营商品品种的不同,合理布局,划分不同的商品经营区域,严禁商品混杂经营。必须按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化学品经营区域,对其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对商贸市场内电气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必须将商贸市场内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铺设。非营业时间内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必须为承租业户提供安全的电源,按国家规定为应按漏电保安装置的承租业户提供漏电保护电源。

  第十三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和巡查人员,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 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必须组织承租业户和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灾害扩大。

  第十五条 商贸市场内一旦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人员伤亡事故,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按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必须对雇佣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市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教育,不得安排上岗经营。

  第十七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贸市场承租业户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否则,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装修门点、摊位前,必须向商贸市场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十九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不准改变承租门点、摊位的房屋结构。不准改装电气设备。不准在承租的门点、摊位内搭建二层货架或其他不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货物码垛的高度、码垛方式应符合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应禁止从业人员和顾客在严禁吸烟的交易、货场、仓库等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商贸市场承租业户如需要动用明火,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经商贸市场主办单位批准,并在商贸市场主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不得在承租的门点、摊位内安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熨斗、液化气罐等电热器具和炊事用具。

  第二十三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不得在承租的门点、摊位内乱接临时线、超负荷用电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 商贸市场承租业户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监督穿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商业局和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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