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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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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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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水〔2013〕13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15生效日期:2013-08-15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

各区(县级市)水务(建设和水务、水务和农业、农林水利、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市水土保持监测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
  2013年8月15日

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市水务局确定,可参加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水务局设立和管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承担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年龄在67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五)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非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技术评审机构安排,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向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评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按要求参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水土保持监测站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入选专家库名单报市水务局审核。市水务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机构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专业,从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第十条 同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机构一年内邀请同一位专家参加评审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

  第十一条 市水土保持监测站每年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和身体状况等。

  第十二条 市水土保持监测站应当每年将专家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市水务局。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局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
  (三)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的。
  (六)经由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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