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以来,全省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小水电无序开发的现象得到遏制。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促进生态水电发展,提高小水电建设、运行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后续工作
积极推进327座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对符合防洪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应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电量上网、电价审批等相关手续。对符合防洪安全但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进一步充分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政府予以认定,有关部门按本款第一条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又不能进一步整改的,由设区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环保的新建水电项目
水电站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规划环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位于未经规划流域的水电站开发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审批建设。继续严格控制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新建项目,除以防洪、供水、灌溉等为主兼顾发电的水资源开发项目外,未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审查同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具新建水电站项目相关核准、审批(审查)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水电项目的监管,依法对项目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未经核准以及未按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三、稳步推进现有水电站技术改造
支持现有水电站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送出工程、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改,实施增效扩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水电能效,改善水环境。新上技改项目应符合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满足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等条件。
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技改后装机规模不大于原装机容量的10%,1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技改后装机规模不大于原装机容量的20%,由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办理核准手续。技改后装机容量变动超过上述幅度的水电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召开专题论证会议,实行项目集中会审、分别审批(核准)的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核准)手续。
对运行时间已达到设计年限、且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水电站,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延续运行年限的申请,不得批准其进行技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四、规范水电站上网电价审批
物价部门依据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并网批复、购售电合同和有关成本资料,审批水电站上网电价。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出台之前各级审批的小水电项目,符合安全论证和环保要求的,物价部门直接审批上网电价;闽政〔2005〕15号文出台之后属越权审批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出具意见,物价部门审批上网电价。
五、大力发展生态水电
各级环保部门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利部门、经贸部门分别牵头指导和督促各水电站安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到位。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对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水电站,环保、经贸、电力等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减上网电费、解列等经济手段制裁。有关市县要适时组织受石材行业或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的水电站库区进行清淤,并及时清理垃圾漂浮物,确保水体清洁。
优化电站梯级调度,发挥电站径流调控效应,通过蓄丰补枯,有效提高枯水期流量。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省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优先支持水电站开展碳汇金融,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积极开发碳汇金融理财产品,为水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进一步理顺水电项目管理机制
省水利厅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省经贸委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涉及水电站运行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执行。
支持水电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政策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推动协会发挥技术支撑、沟通协调作用。水电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和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