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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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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委〔2013〕23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7-19生效日期:2013-09-01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企业及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包括务工农民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决定》的统一部署,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将安全培训的各项规定和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操作层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有效提高全员安全培训质量,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各级领导干部”)等以及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2、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4、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年度复训);

  5、建成2至3个多功能的综合性安全培训基地,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明显提高。

  二、加强安全培训组织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安全培训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推动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协调解决安全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挖掘各类资源优势,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严格规范考核发证,做好培训资料审查、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执法,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减少对培训行为的直接参与,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和监督培训的转变。

  (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根据实际对全省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培育安全培训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安全培训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科研单位所属培训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100%建立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实行信息公开,跟踪管理。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格局,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

  (五)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安全培训协会组织和机构加强对安全培训教师的业务考核,定期开展以讲课大赛和优秀课件评选为主的各种业务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安全培训教师考核合格上岗制度,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要参加不少于56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教学。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要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加强安全培训教材与考试体系建设

  安全培训要按照“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方式统一、证书制发统一”的要求,以“三项岗位”人员为重点,用好《四川省安全培训系列教材》;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快制定适合本行业的高危企业、重点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全面开发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实在适用的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材。全面实施教考分离,进一步完善考试系统功能,优化各类安全资格考试题库、扩大计算机考试范围;强化对各级考试机构的管理,加强计算机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和现场监考工作。

  (七)加大安全培训投入

  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承保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三、夯实安全培训工作基础

  (八)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同等接受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科技研发单位、生产装备制造单位,要与成果应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是否按规定落实,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领(延期)申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审核要件。

  (九)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一并审查。

  (十)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在上岗前组织其到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然后持证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申领相应行业(单位)类型的安全资格证,但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复训和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对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其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执行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和全员年度复训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上述企业每年要对员工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其他企业新员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员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不具备安全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要与安全培训机构或大型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鼓励培训机构规范开展送教下基层、送教进企业业务。

  (十二)重建师带徒制度,完善日常安全培训制度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所在班组建立师徒关系,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带徒师傅一般应当具备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技能等级,善于“传、帮、带”且没有“三违”记录等条件。企业劳资部门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带徒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对班组长和带徒师傅的安全培训,提高班组长和带徒师傅现场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要严格落实日常安全培训制度,班组长和带徒师傅要在班前有针对地讲述当班安全事项和应急处置要领,班后总结当班安全情况等;要采用“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十三)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明确分工后6个月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应按规定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并考试;每年对不同专业(行业)的在岗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轮训。

  (十四)加强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职攻读安全专业学历或学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建省安全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成立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安全培训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使培训机构和企业能按照规范课程进行安全培训,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师资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促进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和仿真考试系统。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合格人员和考核取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规范证书样式,统一联网编号、备案入库。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安全培训管理及考试系统,管理好、规范好安全培训工作。科学建设考试题库,不断完善“三项岗位”人员考试题库,增加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教师、从业人员等考试题库,增加安全培训电子档案管理功能,完善系统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四、加强对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十七)严格落实安全培训监管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执法检查方法、程序,抽查相关人员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要加强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减培训学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十八)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违规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在企业予以处罚。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提供虚假资料的培训机构和不按考核标准考试、教考不分、徇私舞弊的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经理(厂长、矿长),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落实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开展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合理设置评估指标;加强对培训机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水平、课件质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评估,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二十)加强对安全培训的舆论引导

  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各级政府加大安全培训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有效开展安全培训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对忽视安全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事例要公开曝光。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在川及省属各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将实施细则和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蒋天才 王瑜,联系电话:028-86761834 86630078)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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