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总工会、安监局,各产业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1+3”安全监控体系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1+3”安全监控体系得到全面落实,努力为我市“三个发展”创造和谐、稳定、平安的环境。
推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电话:84792785)和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电话:83630320)。
南 京 市 总 工 会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1+3”安全监控体系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安委会《关于推行淮安市“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的通知》(苏安〔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1+3”安全监控体系的主要内容是:“1”指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3”指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和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1+3”安全监控体系是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要形成“政府(企业)强力推动、工会积极促动、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监控法
第四条 监控法是企业构建“群防、群治、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排查确定安全事故危险源(点)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设置标牌(标示)。下列场所必须分级确定危险源(点)或职业危害作业点:
1、有易爆、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4、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5、有机具及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等危险的场所;
6、有灼烫、坍塌、透水、淹溺等危险的场所;
7、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
8、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9、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
10、因雨、雪、风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第六条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划分监控等级。
1、A级(红色监控区域):易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2、B级(橙色监控区域):易发生多人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C级(黄色监控区域):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可能发生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一般影响。
第七条 企业应对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确认、评估、登记、建档和监控。
1、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排查生产现场的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
2、企业应组织有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参加的评估小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排查的问题进行评估,确认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控等级。
任何级别的事故隐患均应先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根据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
4、通过评估列入监控范围的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点,应统一设置分色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
第三章 三项机制
第八条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重点内容是:
1、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适时监控制度
已被监控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按照监控要求适时进行监控。
因意外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升级或通过采取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其危险性消除、降低的,及时进行评估,更新监控内容或进行动态清零。
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产生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应及时进行排查评估,确认监控等级。
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移动危险源(点)要采取跟踪监控,使监控点处于可控状态。
2、建立事故预警制度
根据生产场所、作业岗位的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职工开展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内容和方法,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职工教育更新制度
落实全员培训。对职工加强监控点管理、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搞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企业录用新人员,职工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坚持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100%。
4、建立奖励制度
对职工在监控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重点内容是:
1、建立全员排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做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人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分级有标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五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
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2、建立持续改进制度
经常检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3、建立创新提升制度
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条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主要内容是:
1、职工评价
企业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
2、技术评价
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3、监管评价
各级工会、安监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要形成原始记录。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应构筑“五全”(全员参与、全员排查、全员预防、全员监控、全员整改)、“三群”(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网络,形成“两共”(共建、共享)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7、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在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中承担下列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造册。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1+3”安全监控体系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1+3”安全监控体系的实施工作。
企业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1+3”安全监控体系推广和实施工作。
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实施“1+3”安全监控体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记录保存好有关台帐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应成立实施“1+3”安全监控体系组织,落实经费保障。
企业应制定《“1+3”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办法》,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员工熟知“1+3”安全监控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主动参与“1+3”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1+3”安全监控体系要求企业作业场所做到“四有”:
1、有显著的安全及职业危害监控点标志;
2、有醒目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标语;
3、有图文并茂的安全文化走廊;
4、有人性化的、充满亲情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提示。
第二十条 “1+3”安全监控体系要求企业落实“三图五卡”:
三图,即安全监控体系流程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组织网络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示意图。并公布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
五卡(供参考),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其中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分级分色公布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系统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1+3”安全监控体系实施方案,并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系统应将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推广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广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系统、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