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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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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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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监〔2013〕110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3-06-03生效日期:2013-06-03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目前尚没有替代法规,可继续按要求执行。

各区(市)县安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的科学性和效能,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成都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成都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的科学性和效能,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属地管理、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按职业病危害的不同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中央省属在蓉、市重点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并对本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前款规定以外)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浓度(强度)、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及行业特点等,将用人单位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两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存在放射性因素装置或场所;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的;

  (五)职业病危害评价结论为严重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成都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评定表》(见附件1)对用人单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职业卫生分级的依据。

  职业卫生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予以量化,根据职业卫生管理各项目评分结果将用人单位分为A、B、C三级。评分85分(含本数)以上的为A级;60分(含本数)至85分为B级;60分以下为C级。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二)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核的;

  (三)年度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四)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根据用人单位分类分级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

  Ⅰ级监管:监管工作以指导为主,推动用人单位自律管理。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2年。

  Ⅱ级监管: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并重,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年。

  Ⅲ级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及时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年。

  Ⅳ级监管: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权限提请人民政府关闭。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3次/年。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划分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见《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表》(附件2)。

  因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第九条 职业卫生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Ⅰ级监管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等级两年评定一次;Ⅱ、Ⅲ、Ⅳ级监管的用人单位,在年度最后一次检查时进行次年的职业卫生等级评定。

  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直接评定为C级情形的,当年按C级要求进行监管,并于年内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确定次年的职业卫生等级。

  第十条 对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且各类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完整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新建项目应根据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的情况,在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一并作出分类。

  第十一条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的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情况上报市安监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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