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要求,省政府制定了《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4日
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区)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今年起,各市(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搞调查等方式,对各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合格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本行业系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