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位专家:
为提高本市绿色安全及标准化施工管理水平,规范绿色安全工地创建及评比活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2013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建办质[2013]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用于2013年“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及考核工作,在系统内部进行试运行,请将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附件: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杨纯仪;联系电话:59958835)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原“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创建活动遵循自主自愿、公开公平、文明绿色和节能减排的原则。参加“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减少对当地公共环境的影响,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所辖区域“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的申报受理、初评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应当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手续,且属于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及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建设工程造价在2000 万元以上;轨道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生产安全事故;无起重吊装设备倾覆、折臂事故和大型机械设备事故;
(二)无施工临设坍塌、倾覆事故;无影响市政设施及市政管线运行安全事故;
(三)无火灾事故;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集体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传染病疫情;无严重环境污染和严重施工扰民投诉事件
(四)无因生产安全隐患和绿色施工措施不到位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参加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由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填写《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经企业集团总公司或者省驻京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签署同意后,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第八条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创建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鼓励外省市进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驻京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积极参加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第十条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和《北京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专项检查表》(见附件2),对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中AQ-C1-10不再使用,用《北京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专项检查表》替代。
对工地的创建活动评价标准为,单项评分记录表中折合标准分低于85分的不得超过两项,且汇总表总评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单项评分记录表中折合标准分在90分(含)以上,且汇总表总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二条 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活动的工程,参加初评考核和专家考核检查时,须达到一定的施工进度和形象部位。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形象部位要求:
(一)基础施工阶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进场,并设立大门和围墙,主要施工临设搭建和基坑护坡支护已经完成。
(二)结构施工阶段:多层建筑物结构施工不低于三层,高层建筑物结构施工应达到七层。
(三)装修施工阶段:在主体结构施工已经完成后,装修施工脚手架、外防护和垂直运输设施设备已经安装验收和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度和形象部位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进场,项目办公场所设立和主要施工临设搭建已经完成。
(二)工程施工进度应完成合同价款的30%以上。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进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考核,具体包括:
(一)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的初评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专家或授权的集团公司考核;
(三)社会公示监督考核;
(四)工程竣工之后的复核。
第十四条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申报表》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评考核,并填写初评考核结果和初评意见。
对于初评考核结果合格的工程,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告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本工程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标志牌(见附件3),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程的日常监督考核,加大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常态管理达到并保持绿色、文明、安全施工各项要求。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定期跟踪工程所在地区对绿色文明施工情况的社会监督公示意见。
对于施工现场管理达到并保持绿色、文明、安全施工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该工程日常监督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六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将本辖区经初评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工程汇总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每年的6月份和11月份,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考核标准,组织专家或委托集团公司对所上报工程进行专家考核。
第十七条 对于初评考核、日常监督考核及专家考核结果为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初评考核及专家考核结果为优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同时具备相应建设规模(即: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原则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占全年“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数量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每年年初以文件形式公布上一年度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上述工程竣工后取得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方可申请领取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取得“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在工程竣工之前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严重问题,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将撤消其相应称号,不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对年度内取得“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评价后,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申报表》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该工程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在接受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考核检查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搞形式化的突击准备或以临时停工等方式应付考核检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工程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加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考核检查的相关专家,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检查,加强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施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如有违反纪律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参加考核检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纪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