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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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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1-16生效日期:2013-01-16

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16日

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三、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及相关区县环保局,按照环保管理的责任分工,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的规划环评,严格化工项目的环评管理,开展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和执法,组织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体系,落实国家和本市的环境管理要求。其中,市环保局负责上海化工区、上海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相应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化工区奉贤分区、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所在区环保局负责。

  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等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落实本区域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督促组织推进工业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区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保管理要求。

  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开展相关区域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区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保管理要求。

  上海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华谊集团,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不断完善自身及下属企业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本市环保重点工作的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承担企业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自身及下属企业落实环保管理各项要求。

  本实施意见涉及区域内的化工企业是落实本实施意见中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要求的主体,在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建立并完善自身环境管理机制和制度,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承担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各项要求。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规划化工产业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2.严格控制新增化工产业园区或其他行业产业园区向石化化工行业转化。新增设立化工产业园区需按规定经区级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业产业园区如需增加石化化工产业、以及化学类新材料、医药原药、中间体生产等产业项目,应先行调整园区产业结构并经区级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深化化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新建化工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评;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相应环保部门应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306号)执行。

  4.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在化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5.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优化布局。加强化工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内部以及周边区域的规划控制,落实《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及化工行业控制相关要求。新建石化化工项目不得选址在一类工业用地。原则上新建化工产业园区应设置隔离带;化工产业园区内及隔离带内不得规划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此类项目环评。

  对化工产业园区内现有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环境敏感目标,地方政府部门应立即制定搬迁、置换等安置计划并按计划落实,以确保环境安全。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

  (二)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污染治理

  1.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应严格控制本市化工项目布局,新建、扩建、扩能、搬迁的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划保留的化工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周边规划及环境功能相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化工项目。

  入园项目设置应符合规划环评及批文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先进设备,选用成熟、高效、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国外引进技术的,国内无相关排放标准的,其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得低于技术引进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严禁新建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原则上,吴泾工业区内不再审批节能或环保改造以外的新建、扩建化工生产性项目;严格控制高桥石化公司的炼油总量,不再审批浦东高桥区域除节能、环保、安全改造、研发以及油品升级以外的新改扩建化工生产性项目。

  2.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园区;各园区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削减任务和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

  新、改、扩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在确保完成“十二五”各项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大现有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优化结构、以新带老等措施力争在园区内平衡。

  3.深化入园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置难度高的项目应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5000吨/年的,应当自行配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已批准环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环评及其批文要求。对于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试生产。对于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核定总量或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构建环境监理体系,培育环境监理市场。

  4.强化污染防治和治理。入园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新建园区、现有园区的新建区域、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新建部分的污水和生产废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在达到纳管标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送末端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应有效收集、规范处置。雨水排放口应设立截止阀,鼓励设置流量计和pH计。

  新改扩建项目应加强废气治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尤其是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对于生产工艺粗放、无组织排放严重、管理水平低下的化工项目,在企业未进行工艺优化、源头削减无组织排放、提升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水平、提高管理能力时,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同意项目建设。

  (三)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提高园区环保水平

  1.实现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园区开发建设部门应加强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园区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到100%。园区内雨水和污水管网应做到雨污分流。

  园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排入城市或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尾水必须满足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或园区污水处理接管要求后排放,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进行输送。如不能达到纳管标准则需建设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水质特性,采用有针对性的、适合的工艺技术路线,有效处理园区各企业污水。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存在超标排放的,相应服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实施限批。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车间排放口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企业雨水口应安装闸门,并能正常启闭,非应急状态下保持常开。鼓励安装流量计和pH计等在线监测设施。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雨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漏,每2年至少检查1次,发现有破损点及时修复。尤其在汛期或暴雨期间,要加强巡查,避免因管网破损导致污水外溢而污染河道。

  2.加强园区工艺废气处理治理。加强石化化工生产过程、原料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全过程控制。对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废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十二五”期间,在中石化上海石化、高桥分公司、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和化工装置开停工及检维修排放控制技术,加强设备和管阀件VOCs的泄漏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维修和改造。

  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严格控制储罐、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对呼吸损耗大的储罐改用浮顶罐或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3.加强园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率达100%。


  上海化工区应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的闭环管理。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以及上海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等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应在辖区内配套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化工产业园区自行建设,或与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建设相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实现园区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应参照区县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设立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职能,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推进危险废物网上备案及电子联单。

  4.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相关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环境监察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将作为今后环境管理部门开展资质审批、年检等资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落实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300号文)的要求,园区内企业生产废水不得外运处理。

  (四)完善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

  1.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化工产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保工作力量,确保有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产业园区环保工作。针对化工产业园区管理的特点和需求,加强当地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并加强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2.严格园区日常运行监管。园区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对本园区内环境保护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重点掌握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总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水平、达标排放情况等,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对尾水不能达标纳管的企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并限期改正。

  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严格执行区域限批。

  3.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园区管理机构、上海华谊集团、上海石化公司及高桥石化公司等中石化企业应督促园内或所属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并在每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

  将园区作为重点,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对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实施污染物释放转移报告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与监测。

  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执法监督与监测,督促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检查企业特征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情况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并按要求每年做好备案材料上报和审核工作。

  4.加强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化工产业园区创建国家或市级生态工业园区,鼓励园区和企业实施“责任关怀”,构建良好的社区-园区-企业关系。

  5.加强园区清洁生产工作。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内企业应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其中,涉及铅、铬、镉、汞、砷五类重金属排放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类企业每两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其余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五)完善防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1.构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不断提高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认真做好对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本市重点化工产业园区环境预警监测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园区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各化工产业园区及中石化上海石化、高桥石化负责建设园区或产业基地及边界空气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体系,为预警、应急处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各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设立专业部门负责环境应急的日常管理。应加快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及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逐步提高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

  各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应积极推进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设计划及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计划、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园区/基地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各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华谊集团及相关化工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和影响范围。

  3.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应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园区或厂区内的拦截、降污、导流等环境风险防控设施。隶属于园区或厂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督促区内企业编制、落实环境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园区、企业两级风险防范措施。

  园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园区环境应急综合演练,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建立物资储备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园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制定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新设立的化工产业园区,应建立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对于现有化工产业园区,应逐步落实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1.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产业园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严格问责;园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督促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

  2.定期组织考核工作。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对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公布。考核结果优良的化工产业园区,作为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产业园区,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3.完善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化工产业园区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园区,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基地,约谈相关管委会/开发公司负责人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发展有限公司应组织发布园区年度环境报告。华谊集团、上海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应组织编制企业环境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同时抄送所在区环保局。报告内容可参照《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要求。

  五、本实施意见发布后,上海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华谊集团应尽快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闵行区、奉贤区、金山区环保局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尽快组织相关化工产业园区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在2013年6月30日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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