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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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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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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2〕8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10-28生效日期:2012-10-28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维护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情况。
  (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情况。
  (五)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六)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七)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检测项目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威海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威海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作出的重要决定、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信息,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予以发布。
  (三)通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网站发布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五)其他发布方式。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具体分工为:
  (一)市卫生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发布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等情况。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布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建设等情况。
  (四)市教育局负责发布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等情况。
  (五)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发布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依法查处情况。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发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 
  (八)市商务局负责发布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情况。
  (九)市环保局负责发布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以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监管等情况。
  (十)市旅游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情况。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发布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监管、林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情况。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无公害水产品管理、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等情况。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五)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发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发布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发布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管理情况。
  (十八)市贸易办负责发布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以及酒类流通管理等情况。
  (十九)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管、动物防疫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生猪收购销售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生猪“瘦肉精”查处、兽药监管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管等情况。
  (二十)市工商局负责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含提供餐饮服务的)监管等情况。
  (二十一)市质监局负责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及生产许可,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监管等情况。 
  (二十二)市盐务局负责发布盐业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以及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监管等情况。
  (二十三)威海海关负责发布食品进出口监管、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十四)威海检验检疫局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七条  市卫生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事先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按程序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食品安全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并取得一致意见。对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准予发布、暂不发布或限制性发布的决定。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正确引导食品安全社会舆论,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协同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内容,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把关。 

  第八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规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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