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切实进一步加强对在聊城市开展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全面提升安全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及《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聊安监发[2010]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聊城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全面提升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及《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聊安监发[2010]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三条 市安监局统一管理全市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安监局每年组织对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赋分方式,满分100分,合格为80分。
第五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40分)
(一) 每年12月底前向市安监局提交开展业务告知申请材料(10分);
未及时提交的不得分;材料每缺少一项扣2分。
(二) 每年6月和12月最后10个工作日如实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安全评价工作合同书、评价报告(10分);
未报送的不得分;少报送一次扣5分;每缺少一项材料扣1分。
(三) 不得存在伪造、冒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评价项目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情况(10分)。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得分。
(四) 不得存在超出规定范围从事评价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10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第六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40分)
(一) 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情况(10分);
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写评价报告的,该项不得分;执行不到位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20分)
平均分700-799得12分;800-899得16分;900-1000得20分。 评价报告考核评分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从上述得分中扣10分,扣完为止。
(三) 不得出现评价报告弄虚作假、回避焦点问题、重点内容不突出、评估不全面现象(10分)
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得分。
第七条 对安全评价人员考核(10分)
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2)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3)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4)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安全评价标准的;(5)安全评价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有其中一项行为的,不得分。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服务调查(10分)
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满意得10分;基本满意得8分;不满意得0分。
第九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考核合格但排名最后一位的安全评价机构,第一年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安全评价机构,两年内不准在聊城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向省安监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两年内不准在聊城市开展评价活动等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发现评价机构有其他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2号令)和本办法的,市安监局将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2号令)有关条款向省局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举报,安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