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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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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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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委字〔2012〕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4-09生效日期:2012-04-0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列管考核单位: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安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在本地区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区县安委办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梳理汇总、审定挂牌和核查销号等工作,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监管监察。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相关规定由省里挂牌督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填写《南京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意见书》(见附件2)。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列管考核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上报。其中,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县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九条  市、区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将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类分级情况和相关申报资料及治理方案报市安委办。

第十条  市安委办对上报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别组织市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对定为一级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省里挂牌督办,对定为二级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市安委会名义发文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市、区县安委办要在安全生产网站和主流媒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市、区县政府应当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使用计划由市、区县安监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市、区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以月报的形式于每月28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该领域内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家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销号摘牌由被挂牌督办单位分别向市、区县安委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区县安委办应组织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确认后予以销号摘牌。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安委办提出延期申请,市、区县安委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八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市安委办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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