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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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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黔食安委发〔2012〕1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04-09生效日期:2012-05-0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其社会影响、危害程度、案件货值金额分为:
(一)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省级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二)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危害较重,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或者市、州级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三)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小,危害不大,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或者县级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安办及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建立专门案件卷宗。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举报信息,并形成交接记录。
(一)以来访形式举报;
(二)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照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进行核发。货值金额按照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
(一)举报等级为一级的,按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举报等级为二级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举报等级为三级的,按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具体明确。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安办申报。同级食安办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需报上级部门的,按程序申报。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同级食安办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同级食安办将奖金直接划拨到申报单位账上,由申报单位发给举报人。
申报单位故意拖延或不及时发给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举报人放弃权利,不领奖金的,申报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退回同级食安办。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分别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该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最终审定、奖金核发、信息披露等工作分别由省政府食安办、各市(州)政府食安办、县(市、区、特区)政府食安办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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