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09〕14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机制, 激励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障全市供水安全,落实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机制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扶持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一致。
根据水资源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扶持机制,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二)财政转移支付与水资源有偿使用相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保护区利用资源优势,走多种经营的道路,挖掘自身潜力,增强自身经济“造血”功能。
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保护区进行扶持和激励;同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由受水客体给予保护区一定的补偿,促进保护区水质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三)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保护区居民手中,使保护区居民真正长久受惠。
第三条 扶持范围、主体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珠海市城市发展、土地开发利用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实际情况,扶持范围特定为斗门区地域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确认的区域范围。
(二)扶持主体:扶持主体为水资源受益者即享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洁净水的用水户,具体由政府组织实施。
(三)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斗门区一、二级河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
第四条 保护区范围及扶持对象应随水源点位置变化而调整,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源点所在区政府共同核定。
第五条 扶持措施。
(一)社保扶持。
市政府为保护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简称农保)提供特殊参保补贴。保护区居民在享受现行《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享受特殊参保补贴,从而提高保护区医保、农保的参保率,在帮助解除保护区居民后顾之忧的同时,达到减轻农民负担、改善民生的目的。
1.一级保护区。
(1)医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2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5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8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未成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6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2)农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由市级资金每人每月补贴40元。
2.二级保护区。
(1)医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12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0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居民,由市级资金按每人每年8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补贴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60元、补贴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
(2)农保补贴。
18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由市级资金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二)其他政策扶持。
本办法中扶持政策不影响保护区同时享受市政府已有的各项农村政策。
第六条 扶持资金来源。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向受水主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扶持资金来源。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区社保扶持,其余部分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特殊参保补贴由保护区所在区级政府按有关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程序划入相应个人社保帐户。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扶持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三)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
1.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统筹安排、滚存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
统筹安排是指:统一平衡安排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
滚存使用是指:每年各项资金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当年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可滚存使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1)社保扶持资金由保护区所在区政府负责核实发放。
(2)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分析,并报市政府。
(3)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并进行绩效考评。
(4)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虚报数据、骗取或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市财政部门将追回拨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2)对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被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扶持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地区,市财政部门减少扶持资金额度。
第八条 特殊参保补贴与相关社会保险的关系。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相关社保政策调整,是否相应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社保扶持激励政策规定的特殊参保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在保护区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相互关系。
市、区、镇、村应当逐级签订协议,扶持政策受益区、镇、村要按照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环保要求,履行水源环境保护的义务。
市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实行监测、评价,其结果提供作为绩效考评和扶持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