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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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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济安字〔2011〕50号

颁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1-10-20生效日期:2011-1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安委会,各承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安责办发〔2011〕1号)、《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济安字〔2011〕35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保互动、费率调节、适度竞争和优胜劣汰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争取2013年底试点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切实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二、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行业和冶金、有色、建材、大型机械制造及易产生粉尘爆炸、涉及煤气发生炉使用的行业企业。

三、费率标准

(一)全省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赔付标准,具体按照省安监局、省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各承保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

四、实施步骤

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试点工作实施时间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根据省里文件精神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时间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由济宁大地保险公司和人保济宁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承保公司要出具安保互动承诺书,按照承诺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试点时间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完成后,市安监局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各承保公司承诺书落实情况,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确定第二阶段的承保公司。

各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各自所划分的区域及全省统一条款和费率为企业服务。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承保公司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年底,市安监局将组织对承保公司安保互动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本阶段试点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我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办公室,成员由安监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保险公司组成,统筹解决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把试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知识培训、座谈研讨、举办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规定等方面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承保公司应组织人员,对所有应参保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发放相关知识宣传手册,使企业充分认识参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增强企业认同感,形成主动投保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政策措施。各级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要求,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对按规定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推动应参保企业积极参保。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营主体。各承保公司对参保企业要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试点范围内任何企业投保。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各承保公司要主动介入事故预防管理,定期对参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损知识培训,聘请专家对企业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诊断,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各承保公司每年度对参保企业的安全培训、风险诊断覆盖率要达到100%,并将培训、诊断的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要加强保险理赔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各承保公司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理赔服务,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五)强化执法与统计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计上报制度。各承保公司于每月末将参保情况及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六) 加强防灾防损管理。各承保公司要按照省、市、县(市、区)各5%的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用,并根据投保情况,逐步加大提取比例,专项用于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防灾减损支出。建立县级试点工作激励机制,凡辖区内参保企业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按照本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总收入的3%-5%由承保公司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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