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实施,为更好的落实《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等三种文书(见吉林省安全信息网),用于有关企业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备案和变更,报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度情况。各地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印制和使用。
(二)有关人员的“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证明,由相应一级许可部门根据《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见吉林省安全信息网站)组织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组织考核的有关人员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后者可以是单位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提供考核结果。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也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四)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由申请企业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设备、设施没有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说明它们符合通用标准或要求,或者其设计制造单位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说明。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今年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各地根据需要订购。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和《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和《办法》中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本部门的相关职责,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做好本地区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摸底工作,规范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化学试剂商店的管理,做好许可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许可情况通报给同级公安、工商部门。
(三)为做好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起步工作,应注意处理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原有相关工作的衔接。对在《条例》施行前已获得公安部门、经贸部门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重新申请许可时,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手续,在基本符合《条例》、《办法》要求的条件下应予以批准。
(四)要积极贯彻落实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9号)精神,要开展面向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地非药品易制毒企业许可的同时,要做好企业信息的管理工作,率先实行电子信息化,初步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基本数据库,为建立数据联网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略)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证件印刷品订购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