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西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表示。

  1.5.1 Ⅰ级(特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Ⅱ级(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 Ⅲ级(较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 Ⅳ级(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局、西安警备区等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

  (2)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根据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5)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各区县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处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2.2 应急指挥体系。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联络组、专家咨询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办公室。市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

  ①协助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完成各项职责;

  ②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③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④核定事故危害的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⑤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⑥负责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⑦拟办应急事故的信息上报事项。

  (2)联络组。市环境污染应急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其职责是:

  ①平时,交流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国内外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②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3)专家咨询组。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科研单位和军队方面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①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②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③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环境监察组。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其职责是:

  ①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

  ②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③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

  ④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⑥立案调查事件责任;

  ⑦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5)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监测部门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组成,其职责是:

  ①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

  ②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

  ③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

  ④做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

  ⑤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6)救治组。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其职责是:

  ①制订救治方案;

  ②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③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7)监控组。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等组成,其职责是:

  ①对污染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

  ②对责任人进行控制;

  ③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和发布。

  (8)信息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其职责是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我市环境保护现状,为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做准备。

  (9)宣传组。由市广播电视局、西安日报社、市环保局等单位组成,其职责是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

  (10)后勤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政府部门及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人员组成,通讯保障由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其职责是:

  ①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

  ②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市环境保护局: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2.3.2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抢险分队,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现场救护与处置。

  2.3.3 市卫生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3.4 市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制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3.5 市交通局:负责污染控制区的人员紧急撤离的车辆保障与撤离的组织工作。

  2.3.6 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区域的污染物清运工作和市政设施的清理、恢复工作。

  2.3.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工作。

  2.3.8 市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9 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0 市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2 市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2.3.13 市监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3.14 市广播电视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法律法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发动公众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举报。

  2.3.15 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负责污染控制区域的通信保障工作。

  2.3.16 市民政局:负责污染控制区域的灾后救助工作。

  2.3.17 市消防支队:负责污染区域的消毒、清消工作。

  2.3.18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军队参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3.19 其它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的职责,完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20 有关区、县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4 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各成员的污染事件处理,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理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的监测。

  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1.2 信息的报告。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重大事件隐患等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上报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报市政府领导。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 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3.4 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事件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1.2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响应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1)Ⅳ级响应(一般)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环保局局长为指挥,环保局副局长为副指挥,环保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区县环保分局局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Ⅲ级响应(较大)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指挥,市经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水务局、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西安警备区、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Ⅱ级响应(重大)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指挥,主管副市长为副指挥,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市水务局、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西安警备区、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4)I级响应(特别重大)的组织体系。

  以Ⅱ级响应(重大)的组织体系为基础组成应急协调组,协助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Ⅱ级响应时,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的区县(开发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成立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3)市级各有关部门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向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及正在采取的措施。

  4.2.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各专业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

  4.2.3 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及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在确认发生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后,区县(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3.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抹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成应急处理指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区、县(开发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2 现场污染控制。

  根据监测数据及指挥部的决策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4.5.3 现场调查报告。

  开展污染事件现场勘察;进行技术调查取证;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件等级进行报告;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件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4.5.4 情况报告。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时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宣传组负责提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的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灾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

  ①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记录;

  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⑤公众的反映等。

  (4)评价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①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

  ②环境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⑤出动环境污染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⑥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根据实践经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污染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2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市、区县(开发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5.1 市、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5.2 市、区县(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污染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