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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饮洗浴业烟尘、油烟污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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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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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02〕7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2-11-25生效日期:2002-11-25

  为加强餐饮业烟尘、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所有宾馆、饭店、澡堂、洗浴中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的燃煤炉灶以及其他餐饮业的燃煤炉灶使用单位,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停止燃用煤炭 含原煤、精洗煤 ,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一) 南至丈八东路、水厂路,北至北二环路,东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西至氵皂河以内的区域。

  (二) 东至氵皂河,西至三桥立交桥,北至陇海铁路线,南至阿房四路以内的区域。

  (三) 东至纺渭路、纺新街,西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北至陇海铁路、席王路,南至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南界、纺南路、省红旗水泥制品厂和省延河机械厂南界以内的区域。

  (四)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

  二、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完成改造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三、所有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油烟治理设施与餐饮炉灶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上列区域所有饮食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3年3月31日前完成饮食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或者经治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五、上列区域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本通告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餐饮洗浴业污染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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