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08〕4号

颁布部门: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8-06-05生效日期:2008-06-0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9月23日被《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经委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五日

  郴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0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结合企业灾后重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市实现节能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降21%,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降25%,即2010年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7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37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4.6%;2010年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3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48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5.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2008年,我市单位GDP能耗下降5%,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

  二、主要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办法;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郴州出口加工区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对铁合金、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市经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8年,淘汰关停水泥湿法窑和年生产能力6.6万吨以下的机立窑水泥企业19户、淘汰关停5000KVA以下的铁合金企业15户、淘汰关停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的焦炭企业2户。市发改委、市经委要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和省经委制定的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质监局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产品不得受理、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市经委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抓好落实。

  3.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的具体意见。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产品,严禁开展加工贸易,暂未列入的,要从严审批;凡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不得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4.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农村沼气用户达15万户,2008年新增8000户,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达5处以上。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实施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性作用的生物质能源示范项目。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办等部门抓紧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研究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市能源结构。

  5.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型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突出抓好永兴县等国家第二批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和郴州东江金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湖南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市经委要督促国家和省试点单位认真编制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总结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在抓好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再确定7家企业、一个县(市、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推动行业、企业、产业链、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组织编制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重点推动矿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2.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电力、有色、纺织、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推行废水“零排放”,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到201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5%以上。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加快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加大城市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力度,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行业耗水标准,逐步推行水权分配和水价调控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体系和节水型社会体系,形成全社会节水机制。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制定节水规划和措施。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湖南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及秸秆、林区“三剩物”等农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拓展火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贯彻《湖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大“禁实”力度,确保完成“禁实”目标。在农村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建设资兴、永兴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农办、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抓好落实。

  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系统,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时,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统一处理。市建设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爱卫办、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物价局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在有色、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排放量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市农业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水源污染。

同地区相关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行动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郴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动法》的通知
郴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郴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