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 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各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参加我省规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向培训机构申报培训。
第八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教学所必需的场地、设施、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二)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三)胜任本工种特种作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四)年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达500人次以上。
第九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 2.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3.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4.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需填写《湖南省特种作业安 全培训教员资格审查登记表》,由市州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湖南省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员证》》。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取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及市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省、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湖南省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培训教员证》有效期5年,到期后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內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统一采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每季应将培训计划报送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每年作一次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开办了特种作业专业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取得《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执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內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2.考核场所和设施符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要求;3.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认可,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2名。
第十七条 主考人员的条件:1.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3.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4.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先提出取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及市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考核资格认可证》。省、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考核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考核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市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部属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考核机构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30 日内组织考核。其中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中1 门不合格者,可在3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及2门均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四章 发 证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后,考核单位将合格者名单汇总表和《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表》一并上报至市州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 省、部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六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境内跨地区从业或流动施工的单位,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市州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外省的从业或施工单位在本省从业和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有效期内,可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对发生事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违者以违章指挥论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人 员的统计工作。各市、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发证部门“补发”。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5.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