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实现建设项目科学化、长效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过程情况、存在问题、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一、 总则
(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实际,特制定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泉州市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
(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环境准入。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晋江、洛阳江上游的化工、电镀、制革、印染、农药、酿造、蓄电池、制浆造纸等可能影响晋江、洛阳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新、扩建设项目。
3、环境质量超标、无环境容量的区域,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四)石油化工类建设项目、排放污水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风险专题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对经论证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
(五)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区域,在没有完成削减任务前,不得新批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应通过企业自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进行深度治理等方式,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应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应由区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等措施予以削减。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七)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不得越级或变相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 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八)建立环评文件审批机构与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应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审批机构应对已批项目现场监察事项和内容提出要求,做好项目的档案移交工作。
(九)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督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责任制。对已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明确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并对项目建设情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于重污染的项目每半个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泉州市环保局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
(十)各县级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月以报表形式向泉州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纠正、查处情况;每季度,向泉州市环保局提交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季度环境监察报告。
(十一)参与项目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参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在项目验收前,负责项目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察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表(验收前)”。(见附表)
(十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试生产、生产等各阶段情况,及时督促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对经核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进行试生产。对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满足不了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试生产,限期进行整改。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拖延验收的,须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应责令停止试生产,依法收缴排污费,并应从严依法查处。
(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必要时应增加以下几项验收的内容:一是考核项目清洁生产工艺指标;二是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的现场检查监察报告;三是环评单位提交的对项目跟踪指导的报告。
(十四)对未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五)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采用改进的生产工艺,环保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或环评文件批复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要依据之一。环保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后评价。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保部门应暂缓或停止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查处。
(十六)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一致,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房地产类建设项目。
2、已通过环评审批,且按要求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的工业园区,园区内项目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一致,污水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服装、电子、包袋、塑料制品、房地产等轻污染的建设项目。
(十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