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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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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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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政办[1999]37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1999-02-09生效日期:1999-02-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环保局制定的《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降解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的餐盒。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餐盒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研制开发可降解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次性餐盒。

第六条 凡生产、经销一次性餐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凡使用一次性餐盒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产品质量要求的可降解塑料或纸、植物纤维制作的餐盒。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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