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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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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政综(2003)84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3-04-15生效日期:2003-05-0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除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处理实行一条龙自行消化的农村外,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政府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常住户口、外来人员委托当地社区代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沿街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商店,由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公司)代征。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标准: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6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5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有上门(楼)收集生活垃圾的,每户每月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只缴纳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对外营业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2.5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4、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缴纳,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四城区每吨缴纳35元(马尾区每吨缴纳40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5、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4元(旅馆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5元,学校、医院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6、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福州市区范围)的小车每辆每月4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中巴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第七条 代征单位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领取代征委托书,并在收费区域范围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重复收费,代征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返还给各征收单位;对社区代征的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50%返还(马尾区按60%返还),用于社区、街巷的环境卫生清扫、收集和环境卫生保洁;对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40%(马尾区按50%)返还,用于委托清洁公司上门收集、清运生活垃圾以及沿街单位、商店门前卫生责任区委托保洁服务;其余收入统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开支。

  第十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委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9〕19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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