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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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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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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政综〔2008〕36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02-25生效日期:2008-02-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削减我市燃煤(重油)产生的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增量,提高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巩固我市“创模”成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建成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煤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1、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全部;

  2、晋安区三环路以内区域;

  3、马尾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由马尾区政府划定后报市政府确定。

  二、禁煤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蜂窝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禁煤区具体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禁止销售、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3、禁止建设保留存放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存放点;

  4、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

  5、饮食服务业、居民炉灶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

  6、在禁煤区内,原则上所有已建成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拆除。但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额定蒸发量在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加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后可予以保留;对额定蒸发量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并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后可予以保留;

  7、已建成使用的煤炭、重油集散地、销售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四、实施期限

  1、从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设施;

  2、2008年6月30日前,禁煤区内所有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销售点,以及禁煤区内餐馆、酒楼的燃煤(重油)设施应当拆除;

  3、2008年7月30日前,禁煤区内所有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脱硫设施的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4、2008年12月31日前,禁煤区内所有4蒸吨以下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拆除或改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5、2008年12月31日前,禁煤区内已建成使用的东站、魁岐等煤炭、重油集散地应当拆除。

  6、2009年6月30日前,禁煤区内所有4蒸吨以上(含4蒸吨)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拆除或改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资金补助原则

  按照企业自筹、政府补贴的原则,对按计划完成锅炉拆除或改造的单位,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改造总投资的25%,具体标准为:

  1、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1蒸吨以下(不含1蒸吨)按不高于2万元/台予以补助,1蒸吨以上(含1蒸吨)按不高于2.5万元/蒸吨予以补助;

  2、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2008年7月1日前拆除的,按不高于3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在2008年7月1日后拆除的,按不高于1.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

  3、配套脱硫设施的锅炉,25蒸吨以下的按不高于1万元/蒸吨予以补助,25蒸吨以上(含25蒸吨)的按不高于1.5万元/蒸吨予以补助;

  4、实行属地征税的企业,燃料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禁煤区燃料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区)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公安、财政、质监、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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