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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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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卫监发〔2005〕262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5-11-18生效日期:2005-11-18

各区市县卫生局: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64号)要求,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职业病报告系统,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病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的认识,将其纳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的措施,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设备,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汇总上报资料的准确、齐全和规范。

  二、大连市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由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承担,并负责对全市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

  三、各区市县职业病报告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上报职业病统计报告。

  四、职业病报告汇总后报同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

  五、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要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市职业病防治院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关系,定期交换职业病防治有关方面的信息,为政府职业病防治决策服务。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各区市县卫生局请于2005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职业病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进行汇总报市卫生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

  联系电话/传真:83603755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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