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大安管局发[2003]87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经贸委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3-07-01生效日期:2003-07-01

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全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的管理水平,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培训质量,依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教员、主考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员是指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授课人员。主考员是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中具体负责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

  第四条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对教员、主考员进行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教员、主考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二)具有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工程师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技师10年以上;

  (三)具备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变的技能;

  (四)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板书和实际操作示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教员、主考员申报程序为:

  (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单位推荐,填写《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主考员申请表》,向市经贸委申请;

  (二)市经贸委组织培训、考核、选聘和发证。

  第七条 教员、主考员培训内容:

  (一)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

  (二)安全技术理论;

  (三)安全实作技能。

  第八条 教员、主考员的考核分为闭卷笔试、登台试讲和实际操作三步骤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市经贸委发给《特种作业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或《特种作业主考证》(以下简称《主考证》);考核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教员证》、《主考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由市经贸委收回《教员证》、《主考证》。复审期间,教员、主考员需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为:

  (一)本专业最新技术成就与发展状况;

  (二)新技术发展与应用情况;

  (三)教学方法、教学经验的总结与交流;

  (四)研讨如何解决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教员、主考员须接受市经贸委的委托,持证参加批准范围的授课、主考工作,无市经贸委的委托或超出批准范围的授课、主考工作无效。

  第十一条 教员、主考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考核任务。教员不得随意更改、压缩教学内容和减少学时,主考员不得随意改变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二条 教员在课前应认真备课,写出讲稿,耐心讲解,因材施教,亲自示范,板书清楚,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 教员、主考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考试前不得泄漏试题及考核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教员、主考员的所在单位如有变更,由市经贸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相应工作。

  第十五条 教员、主考员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讲课费及考务费,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其它费用。严禁向学员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

  第十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要求

  (一)阅卷以标准答案为评分依据。如无标准答案,阅卷组应提前进行协商,提出评分意见报批后再进行评分;

  (二)试卷必须由阅卷人签字,以备核查;

  (三)若需更改试卷评分,更改人必须在被改数字旁注明更改原因并签名,否则无效;

  (四)理论考试成绩记入《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十七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核的要求

  (一)理论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前,主考员须先检验学员的《申报表》;

  (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由学员亲自动手,以考察其实际操作技能;不得用其他形式代替实际操作,每个学员的考核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三)实际操作考核结束,主考员在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表中填写成绩、签名和主考证件号码,以备核查;

  (四)若需要更改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表的评分,更改人必须在被改数字旁注明原因并签名,否则无效。

  (五)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记入《申报表》。

  第十八条 教员、主考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经贸委做出责令整改、收回《教员证》、《主考证》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同地区相关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