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84-2002《火警受理设备》分为两个部分:
——第1 部分:火警受理台;
——第2 部分:火警终端台。
本标准为第一部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隋虎林、王军、谷安永、刘海霞、吕欣驰、张春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警受理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合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及油田、工矿、石化、民航等企业消防部门的火警受理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978-1991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T 15542-1995 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技术要求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产品分类
火警受理台按其接入公用电话网的方式可分为:
a) 间接接入公用电话网的火警受理台(A 型);
b) 直接接入公用电话网的火警受理台(B 型)。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性能要求
4.1.1 开机或复位后,应自动进入火警受理工作状态。
4.1.2 应能直接或通过消防用程控交换机接收公用电话网的119 火灾报警电话,并显示报警电话主叫号码、用户名称和装机地址信息。从火警呼入到显示装机地址时间应不大于5 s。
4.1.3 应能接收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发送的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发送装置的编码、用户名称和装机地址。从火灾自动报警呼入到显示装机地址时间应不大于3 s。
4.1.4 应能通过鼠标、触摸屏、按键、光笔等一种或多种输入方式的显示屏上直接进行火警电话接听,并能进行调度专线和普通电话接听与呼出等操作。应能显示呼入火警电话的主叫号码队列。应能选择接通任意一路呼入电话。
4.1.5 电话或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呼入时,应能给出声、光提示信号。在应答或确认前,声信号应能人工消除,但有新的呼入时,声信号应能重新自动发出。电话应答后,相应声信号自动停止,相应光信号自动变为通话状态;自动报警信号被接收并经人工确认后,相应声信号自动停止,相应光信号自动熄灭。火警电话和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呼入时的声、光提示信号应区别其他电话呼入和告警提示信号。
4.1.6 应能根据报警电话号码、装机地址、用户名称显示目标物、地理环境等信息。
4.1.7 应能根据火灾类别、火势等级、消防实力、气象、地理环境、灭火救援战术和技术等相关因素自动和人工编制联合出动方案,向相应消防站和消防车辆下达出动命令。出动命令应包括:报警电话号码、报警时间、下达命令时间、火灾地点、出动方案、行车路线、毗邻情况和气象等信息。
4.1.8 应能对火警受理过程中的信息和数据实时记录、存档。对火警受理过程中的报警电话号码、报警时间、火灾地点、出动方案等重要信息及重要数据应能自动备份到物理上相对独立的存贮介质中。应能显示存贮空间,存贮空间不足时,应告警。
4.1.9 应能与火警终端台(A 型)进行话音和数据通信,并能自动接收、记录、显示火警终端台(A 型)发来的消防实力信息及其他有关灭火信息。
4.1.10 应能通过鼠标、触摸屏、按键、光笔等一种或多种输入方式在显示屏上完成无线话音通信控制。
4.1.11 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警灯、警铃、扩音等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并能通过火警终端台控制警铃、警灯、扩音等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
4.1.12 各座席的时钟同步,日累计误差应不大于1s。
4.1.13 火警受理台与各终端设备数据应统一。应在开机初始化时,自动向各终端设备发出终端数据同步信号;在日期、时钟、气象等数据调整、变更后,应将所变更的信息自动发往各终端设备。应能接收并响应火警终端台、火场指挥台、录音录时设备、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等终端设备发来的同步日期、时钟、气象等数据的申请信号。
4.1.14 与终端设备进行数据通信时,发送失败后应自动重发,接收错误后应发出重发申请信号;连续三次发送失败或接收错误后,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消除前应保持。
4.1.15 与外部设备或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线、短路故障时,在30s 内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消除前应保持。
4.1.16 当任一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时,火警受理台应能继续工作。
4.1.17 对各类信息的编辑管理和退出系统等操作应设置相应操作权限;应能自动记录进入、退出工作状态和开、关机的时间。
4.1.18 火警受理台(A 型)应能与消防车上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火场指挥台(A 型)进行数据通信,并能接收、记录、显示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发送的消防车辆状态信息、位置信息和火场指挥台(A 型)发送的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相关信息,并能向火场指挥台(A型)提供有关灭火求援信息。
4.1.19 火警受理台(B 型)应能以数字或模拟中继方式与公用电话网相连。接口应符合GB/T15542—1995 第7 章的有关要求。
4.2 火警受理界面的技术要求。
4.2.1 应采用中文显示,显示内容应清晰、易懂。
4.2.2 应有火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命令下达、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增援、作战记录等火警受理指令流程显示窗口。火警受理界面的接警、辨识、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等操作过程应简单、方便。
4.2.3 每个火警受理座席应具有火警受理屏和消防地理信息屏,并能同时分别显示火警受理和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从地理信息屏上选择目标后,火警受理屏上的信息应自动相应变化;在火警受理屏上输入或选择受理信息后,地理信息屏应自动显示相应地理位置。
4.2.4 违规操作应有声信号和文字警告。
4.2.5 应有报警信息输入窗口。可通过名称、地址、电话、目标物等信息输入和检索确认火灾地点。火灾地点确认后,应能自动显示火灾地点所属责任消防站和消防站的实力信息。
4.2.6 应有火灾类别、火势等级选择窗口。
4.2.7 应有火灾地点、报警人、责任消防站、增援消防站、毗邻情况、报警时间、接警时间、出动命令下达时间等显示窗口。
4.2.8 应有全市消防车车辆状态显示窗口和出动方案编制显示窗口,消防车辆应能按车辆类型和消防站名称检索显示,已派出车辆有明显标识。出动方案应能选择预案、增援方案或人工编制方案。
4.2.9 应有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编号和信息显示窗口,并能通过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编号选择查看相应信息并能编制增援方案,下达增援出动命令。
4.2.10 应有日期、时钟和气象信息显示窗口。
4.2.11 应有电话调度操作显示窗口,并能显示火警中继的呼入排队、占用、空闲、故障等状态及专线电话和普通电话和占用、空闲、呼入、呼出等状态。应能检索和输入相关单位的电话号码,按单键后,应能自动拨打选中或输入的电话号码。
4.2.12 应有消防地理、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概况及灭火预案、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信息查询显示窗口。
4.2.13 应有无线通信控制显示窗口,并能选择信道进行话音通信。
4.2.14 应有调度值班记事窗口。
4.3 数据库的技术要求
4.3.1 数据库应包括消防地理信息数据库、气象数据库、消防水源数据库、消防实力数据库、灭火救援器材数据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据库、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数据库、化学危险品数据库、灭火救援战术和技术数据库、常用电话号码数据库、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库、训练模拟数据库。
4.3.2 应能对各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4.3.3 消防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下列内容:
a)广域消防地图,包含全市和远郊区、县地图,行政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分布等相关信息;
b)接警消防地图,包括消防站辖区图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站等相关信息,比例尺宜为1:2000;
c)灭火战区地图,包含以火灾地点为中心的作战区域图及道路、消防水源、毗邻情况、消防车辆部署等相关信息,比例尺宜为1:500;
d)街道信息,包括编号、街路名称、起点、终点、街路级别、长度、宽度、交叉路口、路面情况等。
4.3.4 气象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天气、温度、湿度、风向、风力。
4.3.5 消防水源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编号、名称、位置、管网形式、口径、压力、流量(或储水量)。
4.3.6 消防实力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消防站名称、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车辆编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车辆数量。
4.3.7 灭火救援器材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器材名称、规格、型号、放置地点、数量。
4.3.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目标物、毗邻单位、电话号码、联系人、责任消防站及行车路线、增援消防站及行车路线、生产及储存物资、建筑物类型及高度、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地理位置、灭火预案(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平面图、立体图、内部结构图和消防实力部署、灭火对策及相关信息)。
4.3.9 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灾害名称、特性、危险性、防范对策。4.3.10 化学危险品数据库内容应包括:名称、别名、分子式、主要特性、闪点、熔点、沸点、自燃点、相对密度、爆炸极限、灭火剂、应急措施、注意事项。
4.3.11 灭火救援战术和技术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战术原则、技术方法及典型方案。
4.3.12 常用电话号码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电话号码、用户名称、装机地址、联系人。
4.3.13 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库内容应包括:火灾编号、火灾地点、火灾类别、起火原因、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扑灭时间、指挥员姓名、出动队数量、出动车辆数量、出动车辆类型、灭火救援器材使用情况、水源使用情况、损失情况、伤亡情况。
4.3.14 训练模拟数据库应包括:扑救典型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战术、技术方案编制原则、方法、演练程序。
4.4 主要部件的性能要求
4.4.1 火警受理台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4.2 火警受理台部件间的连接线应规整、牢固,有清晰标志。
4.4.3 火警受理台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鼠标、光笔、按键、触摸屏、开关、按钮等控制部件的控制应灵活可靠。
4.4.4 火警受理台应采用38cm 以上的彩色显示器。
4.4.5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 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 计权)应在65dB以上,115dB 以下。
4.5 电源适应能力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化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 的+10-15%,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 的±1%时,火警受理台应能正常工作。
4.6 耐受环境试验要求
4.6.1 火警受理台应能耐受住表1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5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1 气候环境试验
4.6.2 火警受理台能耐受住表2 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5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2 机械环境试验
4.6.3 火警受理台应能耐受住表3 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的
性能应满足第5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3 电干扰环境试验
4.7 绝缘电阻
火警受理台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1500V(额定电压超过50V 时)或500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 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 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5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纲要
5.1.1 火警受理台试验程序见表4
表4 试验程序
5.1.2 受试产品试样数为2 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表4 中1~11 项试验应在12~18 项试验前进行。其中1~4 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 受试火警受理台(以下简称试验)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件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d)具有使用说明书。
5.1.5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5.1.7 试样由于其外形、尺寸而不能进行整机试验时,允许将试样分成几部分进行试验。
5.2 主要部件性能试验
5.2.1 要求
试验主要部件的性能应满足4.4 要求。
5.2.2 方法
5.2.2.1 检查并记录试样部件间接线的状态和标志情况。
5.2.2.2 检查并记录试样的零部件紧固状况,检查鼠标、触摸屏、按键、光笔、开关、按钮等控制部件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5.2.2.3 检查并记录试样的显示器是否满足4.4.4 要求。
5.2.2.4 使试样处于火警呼入状态,测量并记录试样的声压级,应满足4.4.5 要求。
5.3 基本性能试验
5.3.1 要求
试样的基本性能应满足4.1 要求。
5.3.2 方法
5.3.2.1 按试样正常工作要求,连接消防程控交换机(B 型火警受理台不接)、至少两台火警终端台、一台火场指挥台或以上设备的模拟装置。接通试样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自动进入工作状态情况;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自动进入工作状态情况。
5.3.2.2 模拟119 火警呼入,观察并记录报警电话号码、电话装机地址、用户名称和从火警呼入到显示装机地址时间。
5.3.2.3 模拟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呼入,观察并记录自动报警用户装置的编码、装机地址、用户名称和从火灾自动报警呼入到显示装机地址时间。
5.3.2.4 分别在显示屏上进行火警电话接听,调度专线和普通电话接听与呼出等操作,观察并记录操作情况。模拟多起火警同时呼入,查看呼入主叫号码队列情况。选择接听任意一路呼入电话,观察并记录操作情况。
5.3.2.5 分别进行火警电话、普通电话和火灾自动报警呼入,然后进行应答、确认操作,观察并记录声、光提示情况;使试样处于火警电话呼入和火灾自动报警呼入状态,手动关闭声音信号,再次模拟电话呼入,观察并记录、光提示情况。
5.3.2.6 分别在应答火警电话和火灾自动报警状态下,观察并记录报警电话号码和自动报警发送装置编码、装机地址、用户名称、目标物、地理环境等信息显示情况。
5.3.2.7 按表5 使火灾类别、火势等级、消防实力、报警电话、火灾地点、气象等处于不同特定状况,并进行操作使试样自动生成出动方案,观察并记录变化情况。
表5 出动方案生成试验
5.3.2.8 记录一起火警受理过程内容,检查并记录结果及备份情况。用复制文件方法,直到出现记录空间不足告警,观察并记录存储空间指示和告警情况。
5.3.2.9 在显示屏上操作并观察记录同火警终端台(A 型)或其模拟设备进行话音和数据通信情况。由火警终端台(A 型)或其模拟设备发送消防实力,观察并记录试样接收信息和显示情况。
5.3.2.10 在显示屏上操作并观察记录无线通信设备进行话音通信情况。
5.3.2.11 分别控制警灯、警铃及扩音等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各联动设备的启停情况。
5.3.2.12 观察并记录各座席时钟一致情况。
5.3.2.13 关闭试样电源,变更火警终端台(或其模拟设备)和火场指挥台(或其模拟设备)等设备的时钟、气象和实力等数据,开启试样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与各终端数据同步情况;人为变更试样时钟、气象等数据,观察并记录试样与各终端设备的同步情况。
5.3.2.14 在火警终端台或其模拟设备退出工作状态情况下,使试样向其发送出车单,观察并记录显示、声响情况;从火场指挥台或其模拟设备向试样发送灭火相关信息,在发送中途关闭无限设备,观察并记录显示、声响状况。
5.3.2.15 逐一断开与试样连接的终端设备,故障告警后,手动消除声信号,观察并记录声、光信号情况;并记录从断开终端设备到告警所需时间。
5.3.2.16 人为制造某一终端设备故障,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3.2.17 按试样使用说明,修改消防实力、地理、化学危险品、气象、预案等信息,观察并记录试样操作权限情况。
5.3.2.18 从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向火警受理台(A 型)发送一组车辆状态,位置信息,观察并记录接收、记录和显示情况。从火场指挥台(A 型)向火警受理台(A 型)发送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相关信息,观察并记录接收、记录和显示情况。从火警受理台(A 型)向车辆动态显示装置发送出动命令,在车辆动态显示装置上观察并记录显示结果。
5.4 火警受理界面检查试验
5.4.1 要求
试样的火警受理界面应满足4.2 要求。
5.4.2 方法
5.4.2.1 观察并记录显示界面及操作过程中的文字及符号情况。
5.4.2.2 模拟火警呼入,进行应答、火警辨识、方案编制、命令下达、火场增援和火场记录等操作,观察并记录流程显示情况。
5.4.2.3 在火警受理过程中,改变火警受理屏上的火灾地点信息,观察并记录消防地理信息屏上的地理位置变化情况;改变地理信息屏上的目标位置,观察并记录火警受理屏上的信息变化情况。
5.4.2.4 人为进行违规操作,观察并记录提示情况。
5.4.2.5 从报警信息输入串口分别按名字、电话、地址进行输入、检索、确认火灾地点操作,观察并记录显示结果;确认火灾地点后,观察并记录显示责任消防站和增援消防站的实力信息情况。
5.4.2.6 在火灾类别及火势等级选择窗口进行火灾类别和火势等级选择,观察并记录显示和执行情况。
5.4.2.7 观察并记录火灾地点、报警人、责任消防站、增援消防站、毗邻情况、报警时间、接警时间、出动命令下达时间等窗口显示情况。
5.4.2.8 分别按车辆类型、消防站检查全市消防实力情况,观察并记录派出车辆标识情况;分别按预案、增援和人工三种方式编制出动方案,观察并记录显示情况。
5.4.2.9 查看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编号和信息显示窗口,选择一起火场或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增援方案编制,下达出动命令,观察并记录显示和执行情况。
5.4.2.10 观察并记录日期、时钟和气象信息显示窗口。
5.4.2.11 分别模拟火警中继的呼入、占用、空闲、故障及专线电话和普通电话和占用、空闲、呼入、呼出,在显示窗口观察并记录显示情况;分别输入和检索一相关单位电话号码,按呼出键后,观察并记录执行情况。
5.4.2.12 观察并记录消防地理、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概况及灭火预案、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信息查询窗口显示情况。
5.4.2.13 查看无线通信控制显示窗口,进行信道选择并进行话音通信,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及显示情况。
5.4.2.14 从调度值班记事窗口输入记事信息,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及显示情况。
5.5 数据库检查试验
5.5.1 要求
试样的数据库应符合4.3 要求。
5.5.2 方法
5.5.2.1 分别查询4.3.1 所列各数据库,并与4.3.3~4.3.14 内容比较,观察并记录比较结果。
5.5.2.2 按使用说明所述方法,分别添加和修改4.3.1 所列各数据库的记录内容,观察并记录执行情况。
5.6 通电试样
5.6.1 要求
5.6.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6.1.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6.2 方法
按试样正常工作要求,连接消防程控交换机、至少两台火警终端台、一台火场指挥台或以上设备的模拟装置,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连续运行28d。试验后,按5.3 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7 电源试验
5.7.1 要求
5.7.1.1 试样的电源应满足4.5 要求。
5.7.1.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7.2 方法
按GB16838-1997 的4.14.2 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7.3 试验设备
能满足5.7.2 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5.8 电瞬变脉冲试验
5.8.1 要求
5.8.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8.1.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8.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18.2 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8.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18.4 规定。
5.9 绝缘电阻试验
5.9.1 要求
试样的绝缘性能应符合4.7 要求。
5.9.2 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 直流电压,持续60s±5s 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
5.9.3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条件下,也可采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a)试验电压:500V±50V DC;
b)测量范围:(0~500)MΩ;
c)量小分度:0.1MΩ;
d)记时:60s±5s。
5.10 耐压试验
5.10.1 要求
5.10.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
5.10.1.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0.2 方法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 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500V±150V(额定电压超过50V 时),或50Hz、500V ±50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试验电压。
a) 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 以(100~500)V/s 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然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0.3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a)试验电源:电压(0~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
b)升(降)压速率:(100~500)V/s;
c)记时:60s±5s。
5.11 静电放电试验
5.11.1 要求
5.11.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1.1.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1.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16.2 规定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1.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16.4 规定。
5.12 辐射电磁场试验
5.12.1 要求
5.12.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2.1.2 试验后,试样应能满足5.3.1 要求。
5.12.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17.2 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2.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17.4 规定。
5.13 高温试验
5.13.1 要求
5.13.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3.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3.2 方法
5.13.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5.13.2.2 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5 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 时间的平均值)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40℃±2℃。
5.13.2.3 在40℃±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 后,立即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3.2.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工作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3.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1.4 规定。
5.14 低温试验
5.14.1 要求
5.14.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4.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4.2 方法
5.14.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5.14.2.2 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5min 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 时间的平均值)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0℃±2℃。
5.14.2.3 在0℃±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 后,立即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4.2.4 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2min 时间的平均值)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20℃±2℃,保持30min±5min 后,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工作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样。
5.14.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3.4 规定。
5.15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5.1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5.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12.2 方法进行。
5.15.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12.4 要求。
5.16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16.1 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6.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13.2 方法进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6.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13.4 要求。
5.17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7.1 要求
5.17.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务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7.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7.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5.2 规定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7.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5.4 要求。
5.18 低温耐久试验
5.18.1 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满足5.3.1 要求。
5.18.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4.2 规定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8.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16838—1997 中4.4.4 规定。
5.19 碰撞(运行)试验
5.19.1 要求
5.19.1.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错误动作及任何不可自动恢复的故障告警。
5.19.1.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1 要求。
5.19.2 方法
按GB16838—1997 中4.11.2 实验方法B 规定执行。试验后,按5.3 要求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9.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 中4.11.4b)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火警受理台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5 章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6.2.3 型式检验规则按照GB12978-1991 中有关型式检验的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为5.2~5.7、5.9、5.10 八项。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返工,直至满足该检验项目要求。
6.3.3 火警受理台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使用说明书
每个火警受理台均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7.1.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制造厂名;
d)产品编号。
7.1.3 质量检验标志
a)本标志代号及编号;
b)检验部门名称;
c)合格标志。
7.1.4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
b)产品的硬件使用环境;
c)产品的软件使用环境及安装;
d)使用说明;
e)注意事项;
f)维护方法;
g)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外应有不易褪色、脱落的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出厂年月日;
b)小心轻放、怕湿、向上。
7.2.2 包装箱应防潮、防震、防尘。
7.2.3 包装箱内应装有:
a)检验合格证;
b)装箱单;
c)有关安装说明、使用说明等文件;
d)备件、附件等。
7.3 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应能适应铁路、公路的长途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允许经受雨淋、机械装上及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侵害。搬运时不得抛掷。
7.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放在原包装箱内;
b)置于通风、干燥的室内;
c)附近无强磁场。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