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日 伊春市开展政策性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二ОО八年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08〕7号)要求,深入开展好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伊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逐文逐条进行,确保全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规范。对于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应按照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为了招商引资在土地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被新法取代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及步骤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负责对自身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工作分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整理文件阶段(7 月9日至25日) 各单位对本单位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执行的所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摸底,分别整理出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及以本单位名义颁发的所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清理意见,于7月末前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照清理阶段(8月1日至30日) 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整理出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告阶段(9 月1日至30日) 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伊春市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促检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组 长:白 波 市政府秘书长 副 组 长:吕惠岩 市监察局局长 何 军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倪殿起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何军(兼)。 六、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专门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抓好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在具体清理工作中,既要认真细致,统筹考虑,扎实推进,确保不遗漏本单位需清理的文件,又要着力做好分析评估工作,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建议,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此方案安排,同步组织开展本级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工作方案,认真清理本地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并于9月末前将清理结果报伊春市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检查。联系人:姜淑鸿,联系电话:3878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