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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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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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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府办〔2024〕6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4-12-10生效日期:2024-12-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0日

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海岸带区域协同治理,促进陆海生态空间融合共生,加快推进美丽上海和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30年,初步构建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的海洋生态保护治理格局,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管控目标,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100公里,整治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500公顷。到2035年,基本完成长江口-杭州湾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基本建成与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陆海一体生态空间格局。

  二、全面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一)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及空间管控。加强河口、海湾、海岛等综合生态系统和盐沼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护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和新增用岛,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实施岸线资源分类管控,开展生态恢复岸线调查监测评估,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大陆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各沿海区政府)

  (二)加强滨海自然保护地建设。统筹考虑滨海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开展保护地的保护与修复。健全保护地监测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更新升级,维护保护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加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鸟类栖息地的保护,提升湿地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强化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物种群保护管理,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升崇明西沙国家级湿地公园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加强水生态系统、林沼湿地生境和生物群落保护。(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崇明区政府)

  (三)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加强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三场一通道”和本土滨海植物的保护力度,促进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开展长江江豚、中华鲟等河口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四)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加强近岸海域、海岛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强化监测预警、控制清除和生态功能恢复。实施崇明北沿滨海湿地、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汇东滩等互花米草综合防治工程,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推进除治后生态修复,恢复芦苇、海三棱藨草等本土盐沼植物,恢复滨海湿地自然状态,防止水土流失,持续巩固治理成果。持续加强互花米草、加拿大一枝黄花等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海洋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沿海区政府)

  三、科学实施海洋生态修复

  (一)推进重要海岛生态修复。“一岛一策”实施海岛修复。围绕崇明“和美海岛”创建示范,重点在崇明南沿、北沿和崇西滨海湿地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逐步恢复退化湿地,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名片和长江绿色发展标杆。加强横沙岛海岛保护修复,改善修复盐沼功能,推进海岛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海堤生态化水平。开展大金山岛生态修复,增加区域物种丰富度和多样性,提升海岛岸线防灾减灾能力。实施佘山岛领海基点等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建立生态修复与防灾减灾协同增效的综合防护体系。(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金山区政府、崇明区政府)

  (二)实施海岸带生态修复。基于沿海生态系统连通性,加强陆海统筹,科学实施海岸带生态修复。聚焦长江口、杭州湾海岸带生态功能受损或退化区域,因地制宜开展盐沼湿地修复、水生生境修复、海堤生态化改造等生态修复工程,拓展海岸线两侧生态缓冲空间,建设韧性生态海岸带,提升海岸带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责任单位: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金山区政府)

  (三)推动滨海空间和生态廊道建设。加强陆海协同治理,实施浦东南汇滨海生态空间修复和利用,打造沿海生态景观廊道,营造滨江达海的蓝绿生态开放空间,构建形成海陆一体的南汇滨海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新格局。推动海岸带生态廊道建设,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多功能生态湿地营造、本土植被恢复、沿海防护林营造等措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各沿海区政府)

  (四)加强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力度,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强化入海河流总氮污染治理与管控,改善入海河流水质。强化船舶污染治理,提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逐步实现船舶污染物全接收、零排放。加强海洋垃圾清理,开展海洋塑料垃圾监测调查,持续开展岸滩聚集垃圾清理整治,建立海洋垃圾清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各沿海区政府)

 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

  (一)加大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监管力度。构建涉海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监管体系,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和管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海域生态跟踪监测力度,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和滨海湿地保护成效评估。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监管,健全跨部门和跨区域联合执法监督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行动,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资源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沿海区政府)

  (二)加强项目用海用岛各环节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开展大陆海岸线、无居民海岛常态化巡查监测。对用海用岛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修复和促进生态化使用的措施。加强用海用岛项目生态修复事前论证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开展深远海用海项目异地生态补偿修复。开展海上新能源项目用海综合生态评估,监督海洋资源生态影响和生态修复措施落实情况。推动航道治理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加强航道疏浚土生态化利用,实施保护修复和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

  (三)加强海洋生态修复监管和成效评估。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立覆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监测评价、成效评估、后期管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构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聚焦生态、经济、社会等效益,持续开展生态修复综合成效评估。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公报制度。(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监测体系

  (一)加强海洋生态资源调查监测。定期实施海域、海岸和无居民海岛资源调查,掌握海洋自然生态家底。开展鱼类、底栖动物、滨海植被等资源调查监测,全面掌握海洋生物资源的动态变化。实施海湾精细化调查,对重要海湾区域开展水质、海洋生物、珍稀动物等方面的监测评估。(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完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深化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提升海洋观测监测能力。开展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海域生态监测评价,防范重大生态风险。加强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和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跟踪分析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问题和威胁来源。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评估海洋生态灾害风险。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年度公报。(责任单位:市海洋局)

  (三)推进调查监测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调查、监测和评估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支撑。探索开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修复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

  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现代海洋城市建设重点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任务落地落实。进一步拓展海洋生态保护项目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保障,同时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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