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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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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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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政办〔2024〕5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7-13生效日期:2024-07-1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3日

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2.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专家委员会职责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救助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辽宁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国家或相邻省份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办)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省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市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市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市需求,并向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委员会职责

  省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专家主要包括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住建、消防、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救灾行业领域的专家。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省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省应急厅牵头,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辽宁金融监管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等涉灾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等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2)转移安置组。省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生活救助组。省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军区、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通信、交通、电力、生活用水、燃气等保障;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牵头,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道路交通保障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成员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6)安全保卫组。省公安厅牵头,成员由武警辽宁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恢复重建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辽宁金融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安能一局(辽宁)应急救援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协助或指导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8)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市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救灾救助工作责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

  (3)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4)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沟通协调军工企业,参与救灾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防灾减灾救灾省本级项目,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调控;统筹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保供。

  (6)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并协调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避险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7)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进步;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研发资金投入,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扰查处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提供分管领域灾情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9)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10)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群众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联系、指导、组织省慈善联合总会等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和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1)省司法厅: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立法审核,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普法宣传,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12)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1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4)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15)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参与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任务;组织或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信息通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

  (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受灾城市对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挥中心、医院、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7)省交通运输厅:发生灾害时,负责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内陆通航水域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承担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18)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9)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在精准扶持下防止返贫致贫。

  (20)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省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21)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区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文博场所及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23)省退役军人厅: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24)省应急厅:牵头组织省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情报送,承担省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

  (25)省政府外办: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省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6)省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物资的紧急调拨和生产,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27)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对灾后恢复重建地区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8)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29)省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核对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受灾群众财产。

  (30)省国动办:负责统筹加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单建人防工程的灾害预防、避险疏散、抢险救援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31)省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32)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省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33)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监狱服刑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工作,做好监狱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监狱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34)省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草原火灾防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35)省药监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36)省疾控局:负责组织实施严重危害受灾群众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灾害传染病风险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害防疫和消杀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37)团省委:负责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参与救灾工作。

  (38)省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科普宣传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39)省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40)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41)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42)武警辽宁省总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4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44)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灾区寄递捐赠物品的组织管理;统筹协助救灾物资运送;负责邮政行业企业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45)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跟踪与分析研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推进地震灾害隐患排查;牵头组织协调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46)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47)辽宁海事局:负责辽宁沿海水域和港口,以及沿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除外)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承担海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工作。

  (48)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区域内运输工具及救援物资的快速通关、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口免税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

  (49)辽宁金融监管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50)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航空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51)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参与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52)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53)安能一局(辽宁)应急救援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参与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4)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3灾害救助准备

  省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地震、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在接到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灾情稳定前,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4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县级党委和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市级党委和政府、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必要时,县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对于干旱灾害,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4.1.7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8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针对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当国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某一设区的市或一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委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受灾市负责同志及省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市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省防减救灾委视情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配送中央及省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交通运输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海事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救灾工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辽宁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省应急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做好灾区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市场供应保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市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市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电力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辽宁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等活动,省民政厅委托省慈善联合总会等公益组织做好救灾募捐相关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某一设区的市或一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报省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

  5.2.3响应措施

  由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受灾市负责人及专家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市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配送中央和省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海事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省应急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辽宁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省电力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辽宁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等活动,省民政厅委托省慈善联合总会等公益组织做好救灾募捐相关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市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减救灾委。省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某一设区的市或一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或其委托的省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派出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市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发布信息。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海事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省应急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辽宁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辽宁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某一设区的市或一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省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报告。

  5.4.3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省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省应急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市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发布信息。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市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省应急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辽宁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辽宁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省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受灾市启动三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向相关市通报,所涉及市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省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要指导受灾市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要求,根据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等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市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应急厅根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根据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省应急厅按照中央及省关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申请省级及以上补助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筹措省级及以上救灾资金并按程序及时下达。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市以下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要求,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根据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省级及以上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市申请视情调拨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省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市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建立健全省级及以上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结合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申请动用预备费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7.1.6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中央和省自然灾害救灾等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省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应用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省级、区域级、市级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签订运输车辆保障协议,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统筹调拨、实物补偿、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通信管理局健全省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积极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电力、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消防救援等方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省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省应急厅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预案报省应急厅备案。省应急厅加强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动态完善预案。

  8.3.4省防减救灾办协调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省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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