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要求
(一)形成工作体系。全市各级政府及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
(二)明确方针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分类分级指导,精准安全防控,夯实反恐维稳基础。
(三)确定目标任务。按照“全覆盖”总体要求,落实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反恐维稳能力明显增强,织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综合协调,督促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银行、博物馆、城市公交地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电、油、气等单位内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五)建立责任机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措施;要建立完善责任机制,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工作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与领导任期责任制挂钩,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法确定为反恐重点目标的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六)配备保卫力量。
1.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下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2‰(基数不少于2人)。
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总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500人(含本数)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含本数)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5‰(基数不少于3人);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4‰(基数不少于10人)。
3.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学校、医院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保安员,同时,要加强技防系统建设,保证技防系统正常运行和应用,强化技防与人防互联互补,实现“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
(1)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含本数)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保安员。涉及多校区的学校,每个校区应当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适用以上标准配备保安员。
(2)医院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者每20张病床配1名保安员或者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
(七)落实防范措施。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出入登记、重要部位巡查守护、单位内部案(事)件报告、危险品及重要资料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措施;规范建立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物防、技防建设,并实施重点保护。加强经常性的单位内部治安、交通、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运用大数据、智能传感等技术,创新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手段,提升单位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单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强化重点保卫。
1.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出入口、重要的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存放贵重及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库房(部位)、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和营业场所等重要部位巡逻守护,实施重点保护。
2. 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银行、博物馆等重点单位,水、电、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等必要的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系统)及实体防护装置,将出入口、人员密集区和重要部位视频监控图像接入广州市社会面视频资源整合平台,并加强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九)提升应急能力。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性质特点和反恐维稳工作需要,建立完善防盗抢、防破坏、防事故、防暴恐袭击和个人极端犯罪等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加强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教育和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治安保卫人员业务素质。
(十)维护国家安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增强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的维护国家安全意识;要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防范、制止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止单位内部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案(事)件;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并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十一)强化反恐防范。依法确定为反恐重点目标的单位及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反恐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反恐防范工作措施的自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强化保障措施。单位应当把治安保卫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足额保障。要落实和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单位应当为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械,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单位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或者烈士的,依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或者申报烈士,并给予相应抚恤优待。
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应当设立治安保卫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研究解决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1. 综治部门要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组织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深化“平安细胞”建设,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
2. 综治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考核测评机制,加强全市保安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保安培训质量,推进保安服务市场规范发展,确保保安服务区域安全。
3. 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5.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学校、医院周边治安管理长效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涉及学校和学生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涉医重点人员数据库,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医疗秩序,严防暴力侵害师生和医护人员的个人极端案件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6. 邮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推进寄递物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组建专业力量,构建和完善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体系。
7.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水、电、油、气和公交地铁、重点工程建设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密防范暴恐袭击和个人极端犯罪。
8.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电信、文化、广播电视、银行、保险等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治安隐患,配合公安等执法办案部门依法收集涉案证据,并实现各类管理信息要素的实时、全面共享。组织落实防范各类破坏和盗抢相关设施的活动,打击涉众型电信诈骗等案件。
9.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推动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监督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提升监管效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任务,完善考评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
五、落实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责任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为核心,完善执法制度为保障,深化执法监督为重点,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夯实公安职能部门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相结合,明确派出所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任务,强化对辖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省、部属机关、企业、高校、医疗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实现对辖区实有单位治安管理的全覆盖、无遗漏。
(十六)规范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依法建立检查制度、规范检查程序、明确检查要求、落实检查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围及《广州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的要求,依法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全面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要指导、监督单位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配合综治部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要创新执法监督检查方式,建设功能完善的公安相关工作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增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单位安全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推动智能防范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力量,不断提升精准管控、精心治理的能力水平,推行“互联网+”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新模式,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警企、警校、警医、警银等安全信息系统上的信息化实战应用平台,实现对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测、预防、预警”的数据支撑。要不断夯实单位智能防范基础,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工作,全面采集视频基础信息,大力推动视频联网整合。
(十九)加强周边治安防控。公安机关要把单位及其周边治安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部署警力,推行等级勤务,强化巡逻控制,挤压犯罪空间。要组织动员单位周边基层组织、网格员、“广州街坊”等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单位周边治安巡防工作。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单位周边治安乱点和安全隐患整治,着力净化单位周边环境。
六、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综治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单位内部及其周边治安形势,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相应工作措施。
(二十一)建立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单位应当根据内部风险的形成规律,建立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在运用好传统的风险排查机制基础上,依托互联网技术、智能安防系统,探索“人力+科技”“传统+现代”的风险预警模式,提高对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及时切断风险链,全方位防控风险。
(二十二)建立完善隐患督办机制。对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治安隐患,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将隐患排查制度化、常态化,能整改的,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自身无法解决的,按照事权报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相关部门解决不了的,要逐级上报。必要时,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二十三)建立完善考评机制。按规定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考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对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四)建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倒逼责任落实到位。对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综治部门对该地区、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定为不及格。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