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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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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建工〔2024〕114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4-10生效日期:2024-04-10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海东市互助县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总结分析2018年至今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高坠事故高达50起,占事故总数的61%,已成为发生频次最高的事故类型。这反映出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三违”行为问题突出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覆盖不全等问题。为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彻底扭转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治理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监管效能,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

  (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1.技术措施制定方面。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是否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实施。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应急方案制定方面。是否制定高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高处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掌握方案内容,是否定期开展相应应急演练。

  3.培训教育交底方面。是否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高处作业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警示标识设置方面。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沟、槽、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是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是否设置红灯警示。

  5.应对措施落实方面。雨、霜、雾等恶劣天气,高处作业时是否采取防滑、防冻措施;6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是否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6.设施检查验收方面。施工单位是否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对作业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或危险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消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交圈、不彻底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1.安全防护用品方面。是否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脚手架外侧是否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密封或钢板网。

  2.临边作业防护方面。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临边作业场所,是否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栏杆。

  3.洞口作业防护方面。“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是否设置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警示标识;设施是否严密、可靠。

  4.攀登作业防护方面。攀登作业人员所用设施和用具是否牢固可靠;梯子的材质、倾角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梯子底部是否坚实、是否存在垫高的情况。

  5.悬空作业防护方面。悬空作业处是否设置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等是否经验收合格;悬空作业人员是否系挂安全带、佩戴工具袋。

  6.脚手架的搭、拆方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前是否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作业过程中是否设警戒区域并派专人看守;外脚手架内立杆离主体结构间距超30cm是否设置水平防护措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坠落、防倾覆等措施;钢管、扣件和模板等材料和工具是否堆放可靠,是否做到不放置在脚手架架体上和楼层临边处,不随意向下抛掷。

  7.操作平台防护方面。落地式操作平台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经检查验收合格;移动式操作平台是否经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铺板是否严密,连接是否牢固,临边是否设置防护栏杆;悬挑式操作平台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是否可靠连接,是否有限载标识,铺板是否严密、牢固。

  8.交叉作业防护方面。坠落区域内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棚,防护棚的构造、材质、搭设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高处作业过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高处作业环节安全管控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专项方案,严格按专项方案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风险受控。

  2.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重点内容,突出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技术措施、防护设施、防护设备等要求落实情况,“逐企业、逐项目”精准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

  (二)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将高处作业安全教育纳入三级安全教育必备内容,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当班作业活动存在的风险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水平,坚决杜绝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处作业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

  (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3.整治“三违”现象。要督促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编制高处作业专项方案、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改善高处作业环境、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并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水平。狠抓“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整治,督促施工企业对照“三违”现象清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章行为真抓、严管、重罚。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4年4月15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确保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16日至5月16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分批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实现闭环管理,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之时、事故之前,并就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4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覆盖精准执法检查,重点关注自查自纠阶段未查出问题隐患的项目,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风险隐患严重的项目加大检查频次。检查过程中要同步建立检查台账、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同时注重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辅助推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检查质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县级部门已检查的项目进行“回头看”抽查检查,督导县级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4年11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重要意义,扛牢“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扎实开展建筑施工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追责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事故多发频发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警示约谈、重点督办、建议问责实施办法》,实施专项督办、警示约谈、通报等管理措施,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分析高坠事故原因,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高坠长效机制,实现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每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市、县两级检查问题隐患台账报送厅建筑业监管处。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联 系 人:盛嘉福

  联系方式:0971-6113885

  邮   箱:szjtjzyjgc@163.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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