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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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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24〕8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1-27生效日期:2024-01-2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7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近年来,全国接连发生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山西吕梁永聚煤矿“11·16”重大火灾事故、河南方城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令人十分痛心,教训十分深刻。当前,我省消防安全总体形势基本平稳,但还存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消防力量和装备建设布局不平衡、消防科技和人才建设较为滞后、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偏低、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等问题短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治理制度,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全面增强服务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安全实施的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云南高质量发展。

  到2026年底,消防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更加合理,公共消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更加专业,年均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8以下,年均GDP火灾损失率控制在0.06‰以下,年均人为因素火灾发生率控制在0.55以下,服务保障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消防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加适应。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消防安全领导

  1.强化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运行制度;每年把消防安全纳入政务督查项目,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每半年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消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编制实施消防工作规划。落实国家《“十四五”消防工作规划》和《云南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各项任务。及时启动编制“十五五”消防工作规划并纳入各级重点规划目录清单;制定本地消防规划建设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滚动安排消防重大项目任务,列入本级重点项目库。将消防布局、消防车道、消防站点、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形成消防专篇(专章)。到2024年底,完成州市、县、乡三级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在国土空间详细性规划中有效落实,定期开展评估检查,保证规划实施落地。(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3.完善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加快推进涉及消防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制定新业态人员密集场所、新能源领域等地方标准。启动修订《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压实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三管三必须”责任,推动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健全与国家法规制度相衔接的消防员职业荣誉、退转优抚、养老医保等地方规章制度。鼓励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制修订加强消防安全治理的地方法规和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

  4.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保障,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场所(管线管网)改造和办实事项目,同步改造更新市政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补建消火栓,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相配套、与城镇发展相适应。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部门和供电等单位要在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推动电力用户完善电气线路穿管保护措施,加强电气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和日常用电用气检查监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

  5.加大消防科技和人才培育力度。高标准建设室内烟火特性、水域救援、搜救犬3个国家级训练基地,打造消防救援人才培育和救援技术创新高地,年均培训2000人次专业救援骨干人才。鼓励园区、企业结合自身安全特性建设救援实训基地。支持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加强“校消”合作,开设消防管理及救援技术等相关学历教育,开办消防救援学院。加快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网点建设,鼓励各地建立消防职业经理人制度。构建多层次消防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消防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将消防科技创新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科技计划,支持消防部门与社会科研机构、企业、高校开展合作,共同研发新能源、高层建筑、木结构建筑、隧道等领域灭火救援前沿技术。(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增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质效

  6.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重点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细化制定行业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教育、民政、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完善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到2026年底,学校、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文物保护单位等单位场所标准化管理达到80%以上。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7.加强“三大经济”消防安全监管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发展壮大“三大经济”,健全消防安全服务保障机制。能源部门要在审批环节严格把关“风光水”等新能源项目的消防安全。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物建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有关经营主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行业评星评级内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园区(尤其是化工园区)、口岸等将消防安全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工业领域重点企业排查治理火灾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提高企业本质消防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能源、消防等部门要健全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服务保障省级“重中之重”项目建设工程安全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8.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要自觉履行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巡查、加强人员培训等职责,落实社会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主动参加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知识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训考试,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的维护管理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管理。大型连锁经营、集团企业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纵向垂直管理制度,推行管理人主动履职报告机制。(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9.整治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集中治理“城中村”、老旧商住混合体、经营性自建房连片区域、“九小场所”等系统性火灾风险。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办法,建立闭环整改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四名一文一传”、物流仓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城镇燃气、焊接与切割作业、新能源、新业态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和“小火亡人”突出问题,主动加强与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结合开展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三年行动,持续提升农村本质消防安全水平。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经营性自建房规划、用地、房屋建设管理要求,从源头上管控消防安全风险。消防部门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建消防安全专家团队,为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

  (四)提升消防安全社会化治理水平

  10.创新消防安全社会协同共治。将消防安全纳入各级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消防数字化建设纳入“数字云南”建设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完善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提升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将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基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健全消防安全信用联合惩戒和修复机制,各州、市要制定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管理使用机制,规范调用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公共部位及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整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数据局)

  11.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普法教育、国民安全教育、城乡科普教育和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农民务工技能培训等内容,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警示案例。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工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素质提升工程、消防志愿者精准宣传帮扶计划,提升全社会应对消防安全风险的能力。到2026年底,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100%,城乡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

  (五)加强救援能力专业化建设

  12.加快消防救援站建设。按照中心站(特勤或普通站)+卫星站(小型站)的“1+N”模式,加快人口、产业、建筑密集区域消防救援站建设,加强国家级口岸、重点产业园区消防救援站建设,优化消防救援力量总体布局。到2026年底,10个工业及化工园区特勤消防救援站全面建成,全省消防救援站总体规模达到340个,应急救援辐射面积达到2380平方公里,实现全省建成区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13.统筹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等13个部委联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加强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充实消防救援站点执勤力量。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救援力量建设,到2025年底,全省1134个乡镇(街道)按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开展常态化执法和灭火救援服务,并依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灾害初期救援等综合救援任务。制定实施云南省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要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公路隧道、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专业救援队伍,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

  14.优化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各级政府要加强“119”指挥调度系统与气象、地震、公安、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供电等单位数据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加快建设灾害事故救援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对灾害事故救援的可视化、扁平化、实时化指挥,提升综合救援效率。(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数据局等省直有关部门)

  15.提升专业救援处置能力。根据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趋势和主要分布情况,建强水域救援、隧道火灾事故救援、内河船舶救援、高海拔山难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等消防专业实训基地,组织开展实战化、模拟化、基地化训练,加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针对性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专业训练和救援演练,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推行持证上岗。逐年更新配强专业救援装备,实现救援装备更新迭代和高风险救援现场“以装换人”。按规定把救援装备物资列入各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确保储备到位。(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分解主要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细化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做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加大对本级消防安全工作和项目任务的经费投入,保障项目任务有序推进。省级财政要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对消防建设项目推进迅速或确有困难的地区视情予以奖补。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评估问效,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导调度,定期通报推进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要严肃约谈、通报批评,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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