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东府函〔2020〕109号)的有效期延长至我市新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政策出台。期间,继续沿用上述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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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东府函〔2020〕109号)的有效期延长至我市新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政策出台。期间,继续沿用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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