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日
包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1.5 事故分级
1.6 适用范围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2.3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
3.3 信息报告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事故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6.5 应急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实施
8 附件
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值班电话
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4.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通讯录
5.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控制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蔓延扩大,科学、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市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协同应对”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做到结构完整、职责明确、配合协调、规范有序、反应快速、处置科学。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6.《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7.《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0.《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1.《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
13.《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5.《包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
17.《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4 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电站、燃气、游乐场所等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包头市共有特种设备(不含压力管道和气瓶)5.8万台,压力管道835.55千米,气瓶36万余只。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等单位4300余家。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5.1 以下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以下事故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以下事故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以下事故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包头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包头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市级专项预案。与《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衔接,下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包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它社会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环境抢险救援队伍、企业自救队伍和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其它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公安、应急管理、医疗、生态环境、气象、通讯、市场监管等有关保障部门和单位,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指导保障机构,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协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在包头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具体工作接受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2.2.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见附件1、2)。
2.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安委办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汇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预案,组织起草本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工作。
(3)建立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4)在出现特种设备事故时,决定启动本预案。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进展状况,向市政府请示相关支援,以协调、调配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积极协调社会救援力量。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7)负责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统计和分析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况。
(8)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
(9)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组织向市民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
2.3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 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工作分管领导
自治区特检院包头分院院长
成 员: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科科长
自治区特检院包头分院各分管业务的副院长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特设局有关工作人员(具体见附件3)
2.3.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向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建立与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5)受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委托开展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应对处置工作中档案工作的部署、推进、落实。在应对处置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做好各工作组应对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保存。
2.4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提供非特种设备领域外专业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提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调动;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市级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协助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抢险救援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向包头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和演练模板;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4.市发改委。参与事故应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7.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现场应急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化品的消洗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10.市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经与环境应急专家会商后,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12.市住建局。负责指挥、协调城市燃气、供热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市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引发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对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庭给予救助工作。
15.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监督防范和整改情况的落实情况。
16.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善后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协助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启动本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任命,成员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上述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设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2.5.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旗县区政府、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2.5.2 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设置: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抽调有关人员和市市场监管局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由消防救援、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的及参与抢险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部门。由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9)通信联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通讯信息支持。
(10)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保障抢险物资的运输调配。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11)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包头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及包头市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现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3 各工作组在应对处置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中要建立工作日志,做好处置过程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2.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超出旗县区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援。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
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推荐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的建议,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以及化机、燃气、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具体见附件4)。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1.1 市场监管部门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安全风险大小参数指标、设备安全状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为依据,设定评价规范标准,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分类监管。
3.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1.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市、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关系我市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部门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2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平台,包括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3 信息报告
3.3.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3.3.2 接到事故报告的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3.3.3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上报的事故情况有遗漏等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补报续报。
3.3.4 预警信息包括上级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生产使用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3.4 预警行动
3.4.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苏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向旗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并责令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态发展形势,向旗县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报送至市政府。
3.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信息上报制度。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安全状况定期进行分析。
3.4.3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统计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查处,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接到报告的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4.4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5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1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4.1.2 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事故时,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事故时,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事故时,Ⅳ级响应行动由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迅速启动旗县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旗县区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市政府成立由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需启动本预案时,旗县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接受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4.1.3 发生一般事故,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或者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报请市安委办批准后升级响应级别启动Ⅲ级响应。
4.2 事故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立即拨打110、120或119报告,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按要求报告;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3.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成立现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具体见附件5)
4.3.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3 事故危害初评。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3.4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3.5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4.3.6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7 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3.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3.9 事故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4.4 信息发布
4.4.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4.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当地政府,及上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4.4.3 信息发布按以下标准分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市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自治区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自治区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
4.4.4 上级政府根据事故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事故信息发布的紧迫程度,可以直接发布下一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也可以将本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进行发布。
4.4.5 首次发布可只发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核实的人员伤亡等情况;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或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按程序办理。
4.4.6 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信息稿件必须通过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发布部门。
4.5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核准的有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处理。
5.1.2 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5.1.3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4 事故救援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政府批复。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消防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6.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常驻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定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4 应急装备保障
6.4.1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及应急资源共享。
6.4.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
6.4.3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专用工具。
6.4.4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5 应急经费保障
6.5.1 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资金保障规定执行。
6.5.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
7.1.2 应急演练要求
(1)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涉及救援有关单位的应急演习;
(2)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批准后实施;
(3)演习过程应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每次应急演练的程序安排及注意事项,必须列出详细演练计划。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7.2.1 预案的宣传
7.2.1.1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本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7.2.1.2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7.2.1.3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特种设备应急知识。
7.2.2 预案的培训
7.2.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7.2.2.2 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本预案及相关救援知识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2.2.3 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预案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一般情况下,应每年修订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
3.危险源发生变化(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地理位置);
4.应急机构和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5.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6.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时。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件1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锅炉事故处置措施
(一)锅炉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现场在岗作业人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继续发展,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判断现场人员设备等情况,分别上报事故情况及拨打消防、医疗等单位电话。
3.根据事故状况分别启动预案后,现场人员及时有序开展现场救援与人员安全转移。做好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持。
(二)锅炉超压事故处置措施
1.迅速减弱燃烧,手动开启安全阀或放汽阀。
2.加大给水,同时在下汽包加强排污(此时应注意保持锅炉正常水位),以降低锅水温度,从而降低锅炉汽包压力。
3.如安全阀失灵或全部压力表损坏,应紧急停炉,待安全阀、压力表都修好后再升压运行。
4.锅炉发生超压而危及安全运行时,应采取降压措施,但严禁降压速度过快。
(三)锅炉缺水事故处置措施
1.对于水位表的水连管低于最高火界的锅炉,应立即紧急停炉,降低炉膛温度,关闭主汽阀和给水阀。对于水容量较大,并且水连管高于锅炉最高火界的锅炉,可用“叫水(注1)”法,判断缺水严重程度,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2.通过“叫水”,判断缺水不严重时,可以减弱燃烧,降低负荷,缓慢上水,恢复正常水位后,可启动燃烧设备逐渐升温、升压投入运行。
3.通过“叫水”,判为严重缺水时,必须紧急停炉,严禁盲目向锅炉给水。
注:1.“叫水”操作方法即在锅炉停炉之后,首先缓慢开启放水阀,观察锅炉水位,发现水位线下降,就表示轻微满水了,发现水位线上升,那么就表示缺水。如果看不见水位,应先关闭水阀开启汽阀,之后再开启放水阀进行观察。
(四)锅炉满水事故处置措施
1.冲洗水位表,检查是否有假水位,确定是轻微满水还是严重满水。
2.如果是轻微满水,应减弱燃烧,将给水自动调节器改为手动,部分或全部关闭给水阀门,减少或停止给水,打开省煤器再循环管阀门或旁通烟道。必要时可开启排污阀,放出少量锅水,同时开启蒸汽管道和过热器上的疏水阀门,加速疏水,待水位降到正常水位线后,再恢复正常运行。
3.如果是严重满水,应做紧急停炉处理。
(五)锅炉汽水共腾事故处置措施
1.减弱燃烧,降低负荷并保持稳定。
2.加大排污量供给合格水,监视水位。
3.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锅炉,应停止加药。
4.过热器、蒸汽管道、分汽缸及用汽设备进行疏水。
5.维持锅炉水位略低于正常水位。
6.通知水处理人员采取措施保证供给合格的软化水。增加锅水取样、化验次数,直至锅水合格后才可转入正常运行。
7.在锅炉水质未改善前,严禁增大锅炉负荷。事故消除后,应及时冲洗水位表。
(六)锅炉爆管事故处置措施
1.炉管爆裂泄露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至扩大时,可以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炉启动后再停炉。
2.炉管破裂不能保持水位时,应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致再扩大。
3.如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且严禁向锅炉给水,这时应尽快撤出炉内余火,降低炉膛温度,减少锅炉过热的程度。
4.如有几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事故锅炉的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断。
(七)过热器管爆破事故处置措施
1.过热器管轻微破裂,可适当降低负荷,在短时间内维持运行,此时应严密监视泄露情况,与此同时,迅速启动备用锅炉。若监视过程中故障情况恶化,则应尽快停炉。
2.过热器管爆裂严重时,必须紧急停炉。
(八)省煤器管爆破事故处置措施
1.对于不可分式省煤器,如能维持锅炉正常水位时,可加大给水量,并且关闭所有的放水阀门和再循环管阀门,以维护短时间运行,待备用锅炉投入运行后再停炉检修。如果事故扩大,不能维持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2.对于可分式省煤器,应开启旁通烟道挡板,关闭烟道挡板,暂停使用省煤器。同时开启省煤器旁通水罐阀门,继续向锅炉进水。烟、水可靠隔绝后,将省煤器内存水立刻放掉,开启空气阀或抬起安全阀。如烟道挡板严密,在能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检修,恢复运行,否则应停炉后再检修。
二、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一)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如涉及液化气钢瓶泄漏,将钢瓶移至安全区域再进行处置。操作时要注意钢瓶内压,预防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如果泄漏发生在接头、阀门、减压装置等附件处,应使用专用工具消除。如果泄漏发生在液位以下,应尽可能改变钢瓶位置,使钢瓶内只泄出气体, 同时冷却钢瓶减压。
(二)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火灾、爆炸的应急处理
1.迅速切断易燃易爆介质来源,管道发生泄漏时,若时间允许,应在第一时间内杜绝危险区域内的一切火源和电源。
2.操作人员进入警戒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
3.不得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及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夜间抢险现场照明须采用安全照明灯。
三、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生起重机械倾翻处置措施
由于大风、超载等非正常载荷造成起重机械倾翻事故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起重机械制造、维修单位维保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当有人员被压埋在倾倒起重机下面时,应先切断电源,采取千斤顶、起吊设备、切割等措施,将被压人员救出,在实施处置时,必须指定1名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并采取警戒措施,防止起重机倒塌、挤压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发生火灾时处置措施
发生火灾时,应采取措施施救被困在高处无法逃生的人员,并应立即切断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防止电气火灾的蔓延扩大。灭火时,应防止二氧化碳等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三)发生触电时处置措施
对触电事故,应即时切断电源,对触电人员应进行现场救护,预防因电气而引发火灾。
遇其他复杂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原制造、安装修理单位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立即通知联动单位,由联动单位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置。
四、电梯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垂直电梯火灾事故
1.电梯服务的楼层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1)当大楼发生火警时,底层大厅的值班人员或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拨动消防开关,不论电梯处于何种运行状态,均应立即自动返回底层,开门将乘客放出,并将情况报告管理机构负责人。
(2)设法使乘客保持镇静,组织疏导乘客离开。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关闭层门并切断总电源。
(3)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由消防员确定是否可以使用。如必须使用,则可通过打碎电梯基站消防面板,按动“消防”按钮开关,或用专用钥匙将安装于底层召唤按钮箱上或电梯轿厢操纵箱上标有“消防紧急运行”字样的钥匙开关接通来启用电梯消防员专用功能。对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到的楼层。
2.电梯井道或轿厢内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在就近的楼层停靠,即刻疏导乘客撤离。
(2)切断电源。
(3)用灭火器灭火。
(4)共用井道中有电梯发生火灾时,其余电梯应立即停于远离火灾的位置,防止火灾蔓延,并交消防人员灭火。
(二)垂直电梯剪切事故
1.首先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以避免在救援过程中突然恢复供电而导致发生意外,同时通报急救中心。
2.有足够的救援人员且先行救援不会导致受伤人员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可在急救中心专业急救人员到来之前进行救援,否则应根据急救中心急救人员的指示进行前期救援准备工作并在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到来后配合救援工作。
3.轿厢内人员或层站乘客在出入轿厢时被剪切
(1)如果可以通过打开电梯门直接救出乘客,则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用层门钥匙打开相应层门,救出被困乘客。
(2)如果不可以通过打开电梯门直接救出乘客,则相应人员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留守,作业人员进行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并且保持与留守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的人员通讯,一旦可以将受伤乘客救出,则停止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用层门开锁钥匙打开相应层门,救出被困乘客。
4.乘客或其他人员在非出入轿厢时被剪切(发生轿底或轿顶剪切)
(1)发生轿底剪切时,相应人员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留守,作业人员进行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使轿厢向上移动),并且保持与留守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的人员通讯,一旦可以将受伤乘客救出,则停止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
(2)发生轿顶剪切时,相应人员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留守,作业人员进行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使轿厢向下移动),并且保持与留守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的人员通讯,一旦可以将受伤乘客救出,则停止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
5.救出乘客后,根据市急救中心急救人员的指示进行下一步救援工作。
(三)垂直电梯困人事故
运行中的电梯会因供电线路故障、限电、电梯设备老化等因素,致使乘客被困在轿厢内,困人时间超过2小时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乘客首先要及时报警,电梯的轿厢里都设有报警装置,或者配有电话、监控摄像头。其次是在救援中要听从维修或救援人员的指挥,密切合作。如事故因供电引起,对于短时停电有备用发电机的应及时启用。因线路故障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的长时间停电,应采用盘车等方式将乘客救出。
1.电梯停靠在楼层附近的处理方法
(1)到机房将电源开关断开,防止电梯突然运行造成事故。
(2)在厅外用三角钥匙将电梯打开,将乘客从轿厢内放出。
2.电梯轿厢在两层楼的中间或冲顶、蹲底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1)劝阻乘客不要强行手扒轿门或企图出入轿厢,并与维保人员或值班室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2)维保人员到现场后,应了解轿厢被困人数及其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所停层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的开展。
(3)告知乘客尽量远离轿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口,不要倚靠厅、轿门,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方法一:施救人员在轿厢位置的上层将层门用钥匙打开,进入轿顶,将电梯置于检修运行状态,以慢速运行方式将轿厢运行至就近楼层的平层位置,用钥匙将门打开,让乘客撤离。
方法二:盘车放人操作。
①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乘客或司机配合。
②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两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一人用松闸板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层门地坎600mm)可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③让司机或乘客在轿厢内打开层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并协助乘客离去。
④盘车时,应缓慢进行,尤其当轿厢轻载状态下往上盘车时,应防止因对重侧比轿厢重而造成溜车。当对无齿轮曳引机的高速电梯进行盘车时,应采用“渐进式”,一步步松动制动器,以防止电梯失控。
如事故时轿厢处于冲顶或蹲底的状态时,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盘车放人操作方式解救被困乘客。在电梯技术条件允许时,也可以在检修状态下,短接好相关安全回路,在机房控制柜处以检修速度将轿厢运行至顶楼平层或底楼的平层位置,救出被困乘客后,使安全回路恢复正常功能。
五、压力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压力管道泄漏事故
1.压力管道操作员按工艺规程,操纵相应阀门和控制系统,立即降压停车;
2.切断受影响电源,介质泄漏区域严禁明火和金属物品的撞击等,防止泄漏的易燃易爆介质燃爆;
3.做好消防和防毒预备,同时,撤离现场无关人员、对介质泄漏四周区域进行人员疏散;
4.封闭泄漏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
5.对泄漏部位进行处理,将泄漏部分与四周相连系统断开,将管道系统内介质倒进备用容器或进行相关处理;
6.查明泄漏原因,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带压堵漏;
7.应留意泄漏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妥善处理或者排放,重大泄漏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必要时作好疏散工作。
(二)管道超过额定参数、安全附件动作
1.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立即观察管道系统压力、温度等运行参数,并按工艺规程,操纵相应阀门及排放装置进行调整;
2.原因不明或安全阀起跳后不能正常回座时,应立即降压、直至停车;并立即通知工艺运行等部门查明原因,消除隐患;
3.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应留意检查有无介质排放或泄漏到四周环境大气中;
4.安全阀起跳后正常回座的,应检查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安全阀起跳后不能正常回座的,应重新进行校验;
5.检查所涉及的管道系统受压元件、相关设备系统、安全附件是否正常。
六、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游乐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时,应及时营救并疏散乘客,实施紧急处置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各类游乐设施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自控飞机类游乐设施
1.当座舱的平衡拉杆出现异常,座舱倾斜或座舱某处出现断裂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使座舱下降,同时通过广播告诉乘客一定要紧握扶手。
2.游乐设施运行中突然断电时,座舱不能自动下降,服务人员应该迅速打开手动阀门泄油,将高空的乘客降到地面。若未停电,换向阀门因故不能换向时,亦采用此办法将乘客降到地面。
3.游乐设施运行中,出现异常振动、冲击和声响时,要立即按紧急事故按钮,切断电源。
(二)观览车类游乐设施
当运转中突然停电时,要及时通过广播或者想办法向乘客说明情况,让乘客放心等待。立即采取备用动力源将乘客疏散。
(三)转马类游乐设施
1.当乘客不慎从马上掉下来的时候,服务人员要立刻提醒乘客不要下转盘,否则会发生危险。
2.当有人将脚掉进转盘与站台的间隙之中时,要立即停车。
(四)陀螺类游乐设施
1.当升降大臂不能下降时,先停机,然后打开手动放油阀,使大臂徐徐下降。
2.当吊椅悬挂轴断裂时,应有钢丝绳保险装置,椅子不会掉下来,但要立即告诉乘客抓紧双手,同时停车,将吊椅放下。
(五)滑行车类游乐设施
1.正在向上拖动着的滑行车,若设备或乘客出现异常情况。按紧急停车按钮,停止运行,然后将乘客从安全走台上疏散下来。
2.如果滑行车因故停在拖动斜坡的最高点,应将乘客从车头开始,依次向后进行疏散。注意一定不要从车尾开始疏散,否则滑行车重力前倾,有可能自动滑下,造成重大事故。
(六)小赛车类游乐设施
1.当小赛车冲撞抵挡物翻车时,服务人员应立即赶到出事现场,并采取救护措施。
2.小赛车进站不能停车时,服务人员应立即上前,搬动后制动器的拉杆,协助停车,以免碰撞别的车辆。
3.车辆出现故障时,服务人员在跑道内处理故障时,不能再发车,以免冲撞。故障不能马上排除时,要及时将车辆移到跑道外面。
(七)碰碰车类游乐设施
1.车的激烈碰撞,使乘客的胸部或者头部碰到方向盘而受伤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停电,采取救护措施。
2.突然停电时,操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总开关,并将乘客疏散到场外。
(八)特殊情况处理
1.遇其他复杂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游乐设施制造、维修单位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2.原制造、维修单位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立即通知联动单位,由联动单位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置。